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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 星期三

燒燙傷-沖水

2023-03-28 燒燙傷使用冷水沖洗, 應該用多低溫的水, 要沖多久?
1. 可將組織降溫到大約 12度. 在燒燙傷最初幾小時內將組織溫到降到 12 度C 可緩解疼痛.
2. 各種醫學研究. 沖水時間 15分鐘至三小時
3. 禁止使用冰塊/冰水.


下面是 uptodate 的建議 (下面中文是google的翻譯)

立即燒傷護理和冷卻— 應立即除去任何灼熱或燒傷的衣服、珠寶和明顯的碎片,以防止進一步受傷,並能夠準確評估燒傷程度(護理人員應採取預防措施,避免在以下情況下受傷):移除此類材料。

燒傷部位應立即用冷水或鹽水浸濕的紗布冷卻。對於中小型燒傷,冷卻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受傷區域。多項研究調查了最佳燒傷冷卻時間,持續時間從 15 分鐘到 3 小時不等 [ 52-54 ]。我們一般用生理食鹽水浸濕的紗布,在12℃左右的溫度下敷15到30分鐘。在受傷後的最初幾個小時內將組織冷卻至 12°C (54°F) 左右可有效減輕燒傷疼痛;應避免冰敷和冷凍,以防止凍傷、全身溫過低和燒傷損傷擴大。

持續監測核心體溫,同時進行冷卻以幫助防止體溫過低,特別是在處理超過 10% TBSA 的燒傷時;應避免體溫低於 35°C (95°F) [ 55,56 ]。溫熱的靜脈輸液可用於維持核心體溫。

備註. 
計算傷燙傷面積, 以二度或以上的(更嚴重)才列入計算
二度燒燙傷會起水泡. 

Immediate burn care and cooling — Any hot or burned clothing, jewelry, and obvious debris should immediately be removed to prevent further injury and to enable accurate assessment of the extent of burns (caretakers should take precautions to avoid injuring themselves when removing such material).

Burned areas should be cooled immediately using cool water or saline soaked gauze. For small and moderate sized burns, cooling can minimize the zone of injury. Multiple studies have investigated optimal burn cooling, with durations from 15 minutes to three hours [52-54]. We generally apply saline-soaked gauzes, at a temperature of approximately 12°C, for 15 to 30 minutes. Cooling tissue to around 12°C (54°F) during the first several hours after injury effectively decreases pain from burns; ice and freezing should be avoided to prevent frostbite, systemic hypothermia, and extension of burn injury.

Core body temperature is continuously monitored while cooling is performed to help prevent hypothermia, especially when dealing with burns greater than 10 percent TBSA; body temperature below 35°C (95°F) should be avoided [55,56]. Warmed IV fluids can be used to maintain core body temperature.

2024年3月22日 星期五

B型肝炎帶原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

2024-03-22
與B肝治療相關的檢測項目
1. HBsAg.
2. HBV DNA 決定何時開始吃藥. 何時停藥
    (六個月測一次) 或. 
    (懷孕27周前檢測. 評估是否需使用抗病毒藥物) 
3. 評估是否發生肝代償不全
     肝代償不全條件為prothrombin time延長≧3秒或bilirubin≧2.0mg/dL
4. 肝臟超音波. 評估是否肝纖維化及程度
5. GPT 配合其他條件一起看. 超過5倍或超過 2 倍
6. HBeAg 評估病毒是否正在大量繁殖
7. IgM anti-HBc

e抗原陰性之慢性B肝帶原. GPT(ALT) ≧正常值2倍, 即可給予抗病毒藥物
中度肝臟纖維化即可用藥


112年10月1日起健保放寬口服B肝抗病毒藥物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建檔日期:112-09-22更新時間:112-09-22

為達成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30年消除病毒性肝炎的目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自112年10月1日起放寬口服B肝抗病毒藥物:e抗原陰性慢性B肝病人(1)由半年內2次以上肝指數(ALT)異常(ALT≧正常值2倍)才能用藥,放寬為1次;(2)肝纖維化程度由重度纖維化(≧F3)放寬為中度纖維化(≧F2)即可用藥。預計約新增加21,000人受惠,健保藥費支出約7.32億元。

健保署署長石崇良表示,為使B肝需要治療者儘早接受治療,B肝口服藥品自92年10月1日起納入健保給付,並持續擴增給付範圍使更多人可接受治療。本次擴增給付規定,除參考相關學會及專家之意見,亦參採美國、歐洲、亞太等國際指引之建議,讓我國肝炎防治與國際接軌,此外,更呼應WHO及國家肝炎防治政策,提升治療涵蓋率,期能降低肝硬化及肝癌之風險,減少後續醫療費用。

健保署配合國家政策致力於B型肝炎防治,未來將持續透過多元管道發掘病人,促其及早接受治療,並滾動式檢討給付規定以符合國際指引。健保署呼籲民眾踴躍接受篩檢及定期追蹤,符合健保藥品給付條件者儘早接受治療,讓健保陪您共同對抗病毒性肝炎的威脅,共創美好的未來!



預防性使用B肝藥物
B肝抗病毒用藥健保給付範圍擴大--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建檔日期:110-03-03-更新時間:110-03-03
自110年3月1日起,健保將擴大B肝抗病毒用藥之給付,主要的受惠對象分別是「非肝臟之器官移植者」(預防性使用B肝藥)、「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者」(預防性使用或發作時使用B肝藥)及「肝纖維化程度F3以上者」(ALT值大於正常值上限且病毒量大於2萬單位時使用)等,估計受惠人數為3,880人(依序為70人+310人+3,500人),年度藥費約2.47億元。

為瞭解臨床上對於B型肝炎治療的需求,健保署於109年邀集病毒性肝炎臨床治療專家及相關醫學會討論,並提供健保署本次給付範圍放寬的建議,在爭取於110年健保總額編列B肝用藥擴大給付範圍的預算後,提案至「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研議修訂並通過給付。

健保署表示,B肝抗病毒用藥治療B型肝炎病毒雖然不若C肝全口服新藥可達到病毒清除的效果,但若能在病毒活動造成肝臟發炎時適時地使用B肝抗病毒用藥抑制病毒活動,對於降低肝硬化及肝癌的發生機會仍然很重要,因此,世界衛生組織宣示2030年要消除病毒性肝炎的目標也包括B型肝炎,要達成的目標之一為「應治療之慢性B、C型肝炎病人有80%得到治療」,本次擴增給付範圍可以讓臨床端建議應該治療B型肝炎病人都能儘量得到治療。

最新版藥品給付規定內容(整份帶走)-113.02.23更新
10.7.2. Ribavirin 膠囊劑(如 Robatrol、Rebetol)(93/2/1、93/7/1、93/8/1、 95/11/1、98/11/1、100/4/1、109/7/1): 1.限用於下列慢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患者且應與 interferon-alfa 2a 或 interferon-alfa 2b 或 interferon alfacon-1或 peginterferon alfa-2b 或 peginterferon alfa-2a 合併治療: (1)限 ALT 值異常者,且 Anti-HCV 與 HCV RNA 均為陽性,或經由肝組織切片 (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以 METAVIR system 證實輕度纖維化大於或等於 F1及肝炎變化,且無肝功能代 償不全者。(98/11/1) (2)療程依 Viral Kinetics 區分如下:(98/11/1) Ⅰ.有 RVR (rapid virological response, 快速病毒反應)者,給付治療不 超過24週。 Ⅱ.無 RVR,但有 EVR (early virologic response)者,給付治療48週。 Ⅲ.到第12週未到 EVR 者,應中止治療,治療期間不超過16週。 Ⅳ.第一次治療24週後復發者,可以給予第二次治療,給付不超過48週。 2.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109/7/1、111/9/1) (1)醫院: Ⅰ.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之醫院。 Ⅱ.醫師資格為前開醫院之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血 液病專科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師、癌症相關科醫師及符合器官移植手 術資格之專任或兼任專科醫師。 Ⅲ.前開非消化系專科醫師,需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惟愛滋病毒感染患 者併有 B 型或 C 肝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感染症內科專科醫師開立處 方。 (2)基層院所: Ⅰ.須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Ⅱ.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 兒科兼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惟離島地區(如金門縣、 連江縣、澎湖縣、台東縣蘭嶼鄉、台東縣綠島鄉)內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亦得開立處方。 ◎附表三十四: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 10.7.3.Lamivudine 100mg(如 Zeffix);entecavir (如 Baraclude);telbivudine (如 Sebivo);tenofovir disoproxil (如 Viread);tenofovir alafenamide (如 Vemlidy):(92/10/1、93/2/1、93/8/1、94/10/1、95/10/1、95/11/1、 97/8/1、98/11/1、99/5/1、99/7/1、100/6/1、102/2/1、104/12/1、 106/1/1、106/4/1、107/2/1、108/2/1、108/5/1、109/1/1、109/7/1、 110/3/1、111/3/1、111/9/1、112/10/1、113/1/1) 用於慢性病毒性 B 型肝炎患者之條件如下: 1.HBsAg(+)且已發生肝代償不全者,以 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1.0mg、 telbivudine、tenofovir disoproxil 或 tenofovir alafenamide 治療,其給 付療程如下:(98/11/1、100/6/1、102/2/1、104/12/1、106/1/1、106/4/1、 108/5/1、111/3/1) (1)HBeAg 陽性病患治療至 e 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治療。 (2)HBeAg 陰性病患治療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 HBV DNA,並於檢驗血 清 HBV DNA 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 HBV DNA 時停藥,每次 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 註: Ⅰ.肝代償不全條件為 prothrombin time 延長≧3秒或 bilirubin (total)≧ 2.0mg/dL,prothrombin time 延長係以該次檢驗 control 值為準。 Ⅱ.Entecavir 每日限使用1粒。 2.慢性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 HBsAg(+),或 HBsAg(-)但 B 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者:(98/11/1、110/3/1) (1)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者,自移植前7天內可開始預防性使用,或接受非肝 臟之器官移植後,B 型肝炎發作者,可長期使用。(98/11/1、110/3/1) (2)接受癌症化學療法中,B 型肝炎發作者,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 長期使用。(93/2/1、94/10/1、98/11/1) (3)接受肝臟移植者,可預防性使用。(95/10/1、98/11/1) (4)接受癌症化學療法,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於化學療法前1週開 始給付使用,直至化學療法結束後6個月,以預防B型肝炎發作。 (98/11/1) (5)肝硬化病患,可長期使用。(99/7/1、110/3/1) 

註:肝硬化條件為需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99/7/1) 
I.HBsAg(+)且可檢驗到血清 HBV DNA。(110/3/1) 
Ⅱ.診斷標準: 
a.肝組織切片(Metavir F4或 Ishak F5以上,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 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或 
b.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 腫大、
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且血小板< 120,000/μL,
或肝硬度超音波診 斷為肝硬化。

若患者因其他臨床適應症接受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檢查而 被診斷為肝硬化時,可做為診斷依據。(110/3/1) 
註:以肝硬度超音波證實等同 METAVIR system 纖維化等於 F4之定義: 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 12 Kpa 或 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 1.98。(110/3/1) 

(6)在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時:(104/12/1) Ⅰ.捐贈者之 HBsAg 為陽性反應,則捐贈者可自其確認為移植捐贈者後開始 使用預防性抗病毒藥物治療,原則上治療到血液中偵測不到 HBV DNA;若 捐贈者符合10.7.3之3至5項治療條件,則依其規範給付。
Ⅱ. 受贈者之 HBsAg 為陽性反應,或捐贈來源之 HBsAg 為陽性反應,則受贈 者可在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於移植前一週起至移植後免疫抑制 藥物停用後6個月內,給付使用抗 B 型肝炎病毒藥物以預防發作。 (7)血清 HBV DNA≧ 106 IU/mL 之懷孕者,可於懷孕滿27週後開始給付使用 telbivudine 或 tenofovir disoproxil,直至產後4週。(107/2/1、 108/5/1) (8)確診為肝癌並接受根除性治療且可檢驗到血清 HBV DNA,可長期使用,直至 肝癌復發且未能再次接受根除性治療止。(108/2/1、110/3/1) 註: a.根除性治療包括手術切除、肝臟移植、射頻燒灼(radiofrequency ablation) 、局部酒精注射及微波消融(microwave ablation)、冷凍治療 (cryotherapy)。(109/1/1) b.已符合肝硬化給付條件可長期使用者,不在此限。 (9)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者:(110/3/1) Ⅰ.預防使用:HBsAg(+)者,於接受下列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前一週起,至免 疫抑制藥物停用後6個月內,免疫抑制藥物如下列: i.Rituximab。 ii.Anthracycline 類衍生物。 iii.中高劑量類固醇(指 prednisolone≧ 20mg/day 或相當之劑量,使 用時問超過4週。) Ⅱ.HBsAg(+)者,或 HBsAg(-)但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者,於接受免疫抑制 藥物治療後 B 型肝炎發作,開始給付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給付至免疫抑 制劑停用後6個月。 3.HBsAg(+)超過6個月(或 IgM anti-HBc 為陰性)及 HBeAg(+),且符合以下條件之 一者,其給付療程為治療至 e 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93/8/1、 95/11/1、98/11/1、99/5/1、106/1/1、110/3/1) (1)ALT 值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5倍以上(ALT≧5X)。 (2)ALT 值介於正常值上限2至5倍之間(2X≦ALT<5X),且血清 HBV DNA≧20,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 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 HBcAg 陽性。(93/8/1、98/11/1) (3)經由肝組織切片或肝臟纖維化掃描或 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 METAVIR system 纖維化大於或等於 F3者,其 ALT 值半年有兩次以上(間隔 大於3個月)大於正常值上限(ALT>X),且血清 HBV DNA≧ 20,000 IU/mL 或 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 不作切片)證實 HBcAg 陽性之患者。(110/3/1)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 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 METAVIR system 纖 維化大於或等於 F3之定義為: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 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9.5Kpa 或 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 1.81。 Ⅱ.Fibrosis-4 (FIB-4)≧3.25,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4.HBsAg(+)超過6個月(或 IgM anti-HBc 為陰性)及 HBeAg(-),且符合以下條件之 一者,其療程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 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 HBV DNA 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 HBV DNA 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 付36個月:(93/8/1、95/11/1、98/11/1、106/1/1、106/4/1、110/3/1、 112/10/1、113/1/1) (1) ALT 值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 2 倍以上(ALT≧ 2X) (Fofnir、Hepwin、 Sebivo、Ricovir、Hepuri、Virclean、Teno B、Tenof、Viread、 Livepro、Lamidine、Hepar-Pro、Hepato-Ease、Barazer、Becavir 等則需 ALT 值半年有兩次以上(每次間隔 3 個月)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 2 倍以上 (ALT≧ 2X)),且血清 HBV DNA≧2,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 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 HBcAg 陽性。(93/8/1、 95/11/1、98/11/1、112/10/1、113/1/1) (2) 肝纖維化程度大於或等於 F2(Fofnir、Hepwin、Sebivo、Ricovir、 Hepuri、Virclean、Teno B、Tenof、Viread、Livepro、Lamidine、HeparPro、Hepato-Ease、Barazer、Becavir 等則需肝纖維化程度大於或等於 F3),其 ALT 值半年有兩次以上(間隔大於 3 個月)大於正常值上限 (ALT>X),且血清 HBV DNA≧ 20,000 IU/mL 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 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 HBcAg 陽性。 (110/3/1、112/10/1、113/1/1)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 Fibrosis-4(FIB-4)證實等同 METAVIR system 纖 維化大於或等於 F2之定義為:(112/10/1)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 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8Kpa 或 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1.5。 Ⅱ.Fibrosis-4 (FIB-4) ≧2.1,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5.若上述治療中出現 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telbivudine 抗藥性病毒 株,可改換對於抗藥株有效之 B 型肝炎抗病毒藥劑治療,治療藥物及療程之規 定詳如10.7.4.之 1至4項。(98/11/1、99/5/1、99/7/1、102/2/1、 104/12/1) 6.符合第3至4項條件者,若使用 entecavir,劑量為每日0.5mg。(104/12/1、 110/3/1)

10.7.4.Adefovir dipivoxil (如 Hepsera Tablets 10mg) ;Entecavir (如 Baraclude 1.0mg);tenofovir disoproxil (如 Viread);tenofovir alafenamide (如 Vemlidy):(95/9/1、95/10/1、97/8/1、98/11/1、99/5/1、 99/7/1、102/2/1、104/12/1、106/1/1、106/4/1、108/5/1、109/7/1、 111/9/1) 用於慢性病毒性 B 型肝炎患者之條件如下: 1.經使用 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0.5mg 或1.0mg、telbivudine 治療或預 防 B 型肝炎發作出現抗藥株(指於治療中一旦 HBV DNA 從治療期間之最低值上 升超過一個對數值(1 log IU/mL),以下條件擇一給付:(98/11/1、99/5/1、 102/2/1、104/12/1、106/4/1) (1)得以原治療藥物再加上 adefovir 進行合併救援治療(rescue therapy); (95/9/1、95/10/1、97/8/1、98/11/1、99/5/1、99/7/1、106/4/1) (2)改用 entecavir 1.0mg(僅限於 lamivudine 產生抗藥性之病人)單一藥物治 療;(98/11/1、99/5/1、99/7/1、106/4/1) (3)以 Interferon alpha-2a(如 Roferon-A)或 interferon alpha-2b(如 Intron A)或 peginterferon alfa-2a(如 Pegasys)治療1年。(98/11/1、 99/5/1、99/7/1) (4)改用 tenofovir disoproxil 或 tenofovir alafenamide 單一藥物治療。 (104/12/1、106/4/1、108/5/1) (5)原已接受其他口服抗病毒藥物救援治療,治療期間出現抗藥株,或治療未達 預期之病毒學反應,得改以 tenofovir disoproxil 或 tenofovir alafenamide 單一藥物救援治療。(104/12/1、106/4/1、108/5/1) 2.若停藥後復發,得以合併療法,或 tenofovir disoproxil 或 tenofovir alafenamide 單一藥物再治療,或以干擾素再治療1年。(99/7/1、104/12/1、 106/1/1、106/4/1、108/5/1) 3.慢性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帶原者: (1)肝硬化之病患。(99/7/1) (2)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後發作或接受肝臟移植,須持續接受免疫抑制劑時。 (95/10/1、97/8/1、99/5/1)上述病患長期使用 lamivudine 100mg、 entecavir 0.5mg、telbivudine,以治療或預防 B 型肝炎發作,若出現抗藥 性病毒株者,治療藥物及療程之規定詳如10.7.4.之1項。(95/10/1、 97/8/1、99/5/1、 99/7/1、102/2/1) 4.臨床上若產生多重抗藥病毒株時可給予 tenofovir disoproxil 或 tenofovir alafenamide 單一藥物治療,或合併 entecavir 1.0mg 及 tenofovir disoproxil 治療,或合併 entecavir 1.0mg 及 tenofovir alafenamide 治療。 (104/12/1、106/4/1、108/5/1) 註:多重抗藥病毒株指病毒對 lamivudine、telbivudine、entecavir 或 adefovir 產生二種(含)藥物以上之抗藥性。(104/12/1) 5.前述以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給付療程依 HBeAg(+)或 HBeAg(-)而定: HBeAg(+)病患治療至 e 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HBeAg(-)病患治療至少 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 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 HBV DNA 連續三次,每次 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 HBV DNA 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再次復 發時得再接受治療,不限治療次數。(106/4/1)

10.7.5. Daclatasvir(如 Daklinza)及 asunaprevir(如 Sunvepra)(106/1/24、 106/5/15、107/6/1、108/1/1、108/6/1、109/1/1):(刪除) 10.7.6. Ombitasvir/paritaprevir/ ritonavir(如 Viekirax)及 dasabuvir (如 Exviera) (106/1/24、106/5/15、107/6/1、108/1/1、108/6/1、109/1/1、 109/7/1、110/6/1):(刪除) 10.7.7.Elbasvir/grazoprevir(如 Zepatier)(106/8/1、107/6/1、108/1/1、 108/6/1、109/1/1、109/7/1、110/6/1): 1.限用於成人慢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患者,並依據「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 執行計畫」辦理。(109/1/1、109/7/1) 2.限使用於 HCV RNA 為陽性及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或第4型成人 病患。(107/6/1、108/1/1、108/6/1)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 (1)基因型第1a 型且治療前未帶有 NS5A 抗藥性相關多形性病毒株: Ⅰ.給付12週。 Ⅱ.若為先前使用 interferon/ ribavirin/蛋白酶抑制劑(protease inhibitor)合併治療失敗者,需合併 ribavirin 治療,給付12週。 (2)基因型第1a 型且治療前帶有 NS5A 抗藥性相關多形性病毒株,需合併 ribavirin 治療,給付16週。 (3)基因型第1b 型: Ⅰ.給付12週。 Ⅱ.若為先前使用 interferon/ ribavirin/蛋白酶抑制劑合併治療失敗者, 需合併 ribavirin 治療,給付12週。 (4)基因型第4型: Ⅰ.給付12週。 Ⅱ.若為先前使用 interferon/ ribavirin 合併治療中發生病毒學失敗者, 需合併 ribavirin 治療,給付16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 DAAs,惟若曾接受本項藥品或其他 DAAs 第一次治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再治療一次(一個療程):(110/6/1) (1)接受第一次治療時中斷療程,且中斷原因屬專業醫療評估必須停藥者。 (2)接受第一次治療結束後第12週,血中偵測不到病毒,目前血中又再次偵測到 病毒者。 10.7.8.Sofosbuvir/ledipasvir(如 Harvoni)(107/1/1、107/6/1、107/10/1、 108/1/1、108/6/1、109/1/1、109/7/1、110/6/1、111/2/1): 1.限用於慢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患者,並依據「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 計畫」辦理。(109/1/1、109/7/1) 2.限使用於 HCV RNA 為陽性之下列病患:(107/6/1、107/10/1、108/1/1、 108/6/1) (1)病毒基因型第1型、第2型、第4型、第5型或第6型成人病患。 (2)12歲以上且未併有失代償性肝硬化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兒童患者(111/2/1)。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 (1)給付12週。 (2)下列情況需合併 ribavirin 治療,給付12週: Ⅰ.若為先前使用 interferon、ribavirin 且合併或未合併蛋白酶抑制劑治 療失敗,且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 Ⅱ.肝功能代償不全(Child-Pugh score B 或 C)者。 Ⅲ.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基因型第1型或第4型肝臟移植者。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 DAAs,惟若曾接受本項藥品或其他 DAAs 第一次治療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再治療一次(一個療程):(110/6/1) (1)接受第一次治療時中斷療程,且中斷原因屬專業醫療評估必須停藥者。 (2)接受第一次治療結束後第12週,血中偵測不到病毒,目前血中又再次偵測到 病毒者。 10.7.9.Sofosbuvir(如 Sovaldi)(107/1/1、107/6/1、108/1/1、108/6/1、 109/1/1、109/7/1): 1.限用於成人慢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患者,並依據「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 執行計畫」辦理。(109/1/1、109/7/1) 2.限使用於 HCV RNA 為陽性及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2型成人病患。 (107/6/1、108/1/1、108/6/1) 3.需合併 ribavirin 治療,每人給付療程12週,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 (108/1/1)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 DAAs。 10.7.10.Glecaprevir/pibrentasvir(如 Maviret)(107/8/1、108/1/1、 108/6/1、109/1/1、109/4/1、109/7/1、109/8/1、110/6/1、111/2/1): 1.限用於成人慢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患者,並依據「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 執行計畫」辦理。(109/1/1、109/7/1) 2.限使用於 HCV RNA 為陽性及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第2型、第 3型、第4型、第5型或第6型12歲以上病患。(108/1/1、108/6/1、109/8/1、 111/2/1)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109/4/1、110/6/1) (1)未曾接受治療之患者,給付8週。(109/4/1、109/8/1)
(2)曾接受含(peg)interferon 及 ribavirin 及合併或不合併 sofosbuvir 治療 組合之患者:(110/6/1) Ⅰ.基因型第1、2、4、5或6型: i.無肝硬化者,給付8週。 ii.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2週。 Ⅱ.基因型第3型,且無肝硬化或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 給付16週。 (3)曾接受含 NS5A 抑制劑或 NS3/4A 蛋白酶抑制劑治療之基因型第1型患者: Ⅰ.若曾接受 NS3/4A 蛋白酶抑制劑治療,但未曾接受 NS5A 抑制劑治療者,給 付12週。 Ⅱ.若曾接受 NS5A 抑制劑治療,但未曾接受 NS3/4A 蛋白酶抑制劑治療者,給 付16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 DAAs,惟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再治療一次(一 個療程):(110/6/1) (1)接受本項藥品或其他 DAAs 第一次治療時中斷療程,且中斷原因屬專業醫療 評估必須停藥者。 (2)接受本項藥品或其他 DAAs 第一次治療結束後第12週,血中偵測不到病毒, 目前血中又再次偵測到病毒者。 (3)接受其他 DAAs 第一次治療,於治療完成時或治療結束後第12週,血中仍偵 測到病毒者,或治療4週後之病毒量未能下降超過二個對數值(即下降未達 100倍)發生在108年1月1日前者。 10.7.11. Sofosbuvir/velpatasvir(如 Epclusa)(108/6/1、109/1/1、109/7/1、 110/6/1、112/5/1): 1.限用於慢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患者,並依據「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 計畫」辦理。(109/1/1、109/7/1、112/5/1) 2.限使用於 HCV RNA 為陽性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第2型、第3型、第4型、第5型 或第6型12歲以上且體重至少30公斤之兒童與成人病患。(112/5/1)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10/6/1、112/5/1) (1)未曾接受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或曾接 受 DAAs 治療,未併有或併有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2 週。 (2)未曾接受 DAAs 或曾接受 DAAs 治療(含 NS5A 抑制劑之 DAAs 治療失敗者除 外),併有失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B 或 C)者,需合併 ribavirin 治療,給付12週。(112/5/1) (3)曾接受含 NS5A 抑制劑之 DAAs 治療失敗,併有失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B 或 C)者,需合併 ribavirin 治療,給付24週。(112/5/1)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 DAAs,惟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再治療一次(一 個療程):(110/6/1、112/5/1)。 (1)接受本項藥品或其他 DAAs 第一次治療時中斷療程,且中斷原因屬專業醫療評 估必須停藥者。 (2)接受本項藥品或其他 DAAs 第一次治療結束後第12週,血中偵測不到病毒,目 前血中又再次偵測到病毒者。
(3)接受未含 NS5A 抑制劑之 DAAs 第一次治療,於治療完成時或治療結束後第12 週,血中仍偵測到病毒者,或治療4週後之病毒量未能下降超過二個對數值 (即下降未達100倍)發生在108年1月1日前者。 (4)失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B 或 C)病患,先前接受含 NS5A 抑制劑之 DAAs 第一次治療失敗者(治療完成時或治療結束後第12週,血中仍偵測到病毒 者)。(112/5/1) 10.7.12.Letermovir(如 Prevymis):(109/6/1) 1.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適用於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allogeneic HSCT)的18歲以上且受贈者為 CMV 血清抗體陽性之病患,藉以預防巨細胞病毒(CMV)感染及相關疾病。 3.僅限於第一次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時可使用。 4.限用於移植術後至第84天為止。 5.具下列條件之一的 CMV 感染之高風險病患方得使用: (1)親屬間捐贈:其 HLA-A/B/C/DR 具有2個或以上之位點不相符者。 (2)非親屬間捐贈:其 HLA-A/B/C/DR 具有1個或以上之位點不相符者。 (3)接受臍帶血移植者。 10.7.13.Sofosbuvir/ velpatasvir/ voxilaprevir(如 Vosevi):(110/9/1) 1.限用於成人慢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患者,並依據「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 執行計畫」辦理。 2.限使用於 HCV RNA 為陽性,且未併有肝硬化或併有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A 級)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第2型、第3型、第4型、第5型或第6型病患。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 (1)基因型1、2、3、4、5、6,且曾接受含 NS5A 抑制劑治療失敗者,給付12 週。 (2)基因型1a 或3,且曾經接受含 sofosbuvir 但無 NS5A 抑制劑治療失敗者,給 付12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本藥品且曾接受其他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第一次治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接受第一次治療時中斷療程,且中斷原因屬專業醫療評估必須停藥者。 (2)接受第一次治療完成時或治療結束後第12週,血中仍偵測到病毒者,或治療 4週後之病毒量未能下降超過二個對數值(即下降未達100倍)發生在108年1 月1日前者

2024年3月18日 星期一

一次搞懂B肝帶原、慢性B型肝炎、 B型肝炎急性發作!(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第103期出刊日:2023-07-1

2024-12-05 11:43AM 
初次篩檢: 
    測「B肝表面抗原(HBsAg)」、「B肝表面抗體(Anti-        HBs)」2個項目
HBsAg 陰性且 Anti-HBs陰性. 
    1. 先確定是否打過疫苗. 若曾打過疫苗. 正常情況應該可測        到抗體(Anti-HBs Ab) , 若測不到抗體. 建議追加施打B肝        疫苗. 
    2. 若沒打過疫苗, 可加測B肝核心抗體(Anti-HBc)

        Anti-HBc陰性代表身體沒有接觸過B肝病毒,建議接種           B肝疫苗。
        Anti-HBc陽性代表身體其實接觸過B肝病毒,只是表面           抗原和抗體目前已檢驗不到,可能原來是B肝帶原者,            也可能是原曾產生之B肝抗體已消失,亦可考慮接受B            肝疫苗注射。

 e抗原. 代表病毒活躍程度, 可用於評估用藥效果

慢性B肝急性發作定義: 
         ALT(GPT)超過正常上限五倍(比較嚴格的標準會用10倍)

2024-03-15 
感染B肝病毒之後, 約 25% 會變慢性帶原
B肝帶原者定義: 血中表面抗原陽性表面抗體陰性持續超過6個月以上
B肝表面抗原有可能轉陰. 但若曾經是B肝帶原. 則終身是B肝帶原. 仍需定期追蹤

好心肝會刊 2023-07-18 一次搞懂B肝帶原、慢性B型肝炎、 B型肝炎急性發作!
您有B肝嗎?是有B肝帶原還是有B肝抗體呢?了解各項B肝檢驗項目的意義,掌握肝臟健康!
諮詢/翁贏雪(好心肝門診中心肝膽腸胃科專任主治醫師、臺大醫院內科部兼任主治醫師)、楊培銘(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總執行長、臺大醫學院名譽教授)
撰稿/李宜芸

台灣自1986年7月起全面為新生兒施打疫苗,至今37歲以前的年輕人逐漸遠離B肝病毒的威脅,但估算仍有約200萬名B肝帶原的民眾活在慢性肝炎、肝硬化與肝癌三部曲的陰影下。

B肝相關的檢驗項目很複雜,不少已帶原多年的B肝患者仍然霧煞煞,更遑論一般民眾。醫師門診中偶爾也會碰到民眾在健檢後才發現自己有B肝,或者搞錯抗原與抗體的意義,以為自己沒有B肝。而這些病毒檢驗標記也並非終身不變,因為B肝與身體免疫力息息相關,很可能因為免疫力的波動而造成病毒檢驗標記結果的變化,所以有必要了解相關的檢驗項目,全面掌握B肝的密碼。

我有沒有B肝帶原?
當我們到醫療院所或健檢中心抽血檢查後,其中一個項目就是檢驗有沒有B型肝炎,一般的情況下,醫療院所會檢驗「B肝表面抗原(HBsAg)」、「B肝表面抗體(Anti-HBs)」2個項目,會有3種結果,如下表:

B肝帶原者:身體曾接觸過B肝病毒但免疫力未能清除病毒,因而成為慢性帶原者,在台灣,有一半是經由母子垂直感染的途徑而感染到,另一半是6歲前,因為打針的水平感染而感染到,約25%會成為慢性B型肝炎帶原
非B肝帶原者:曾施打過B肝疫苗或者曾經感染過B肝病毒,但身體已將之排出體外且產生B肝表面抗體,對B肝有保護力。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若之前已被確認為B肝帶原者(血中表面抗原陽性╱表面抗體陰性持續超過6個月以上),即使經過多年後,轉變成(血中表面抗原陰性╱表面抗體陽性),仍為B肝帶原者,務必持續追蹤。
需進一步確認:如果B肝表面抗原及表面抗體都陰性,通常會進一步了解個案是否有打過B肝疫苗,如果有,可能是抗體已消失,建議考慮補打疫苗。如果是沒有打過疫苗的人,醫師通常建議再加驗B肝核心抗體(Anti-HBc)項目,如果陰性的話,代表身體沒有接觸過B肝病毒,也建議接種B肝疫苗。如果B肝核心抗體是陽性,代表身體其實接觸過B肝病毒,只是表面抗原和抗體目前已檢驗不到,可能原來是B肝帶原者,也可能是原曾產生之B肝抗體已消失,亦可考慮接受B肝疫苗注射。

e抗原可了解病毒活躍程度與用藥效果

對於B肝帶原者,為了更全面掌握B肝病毒在體內的狀況,醫師通常會安排第一次就診的B肝帶原者做更完整的分析,會加做B型肝炎e抗原(HBeAg)的檢測,來看體內病毒的活躍程度。若為陽性,代表體內病毒處於較活躍階段,體內病毒量會較高,肝發炎指數異常升高的機率會較高。

隨著B肝病毒在人體內的進程,血中e抗原在中年後可能逐漸轉陰,醫師會在一段時間後再檢驗一次e抗原。臨床觀察,多數帶原者以e抗原陰性居多,不論血中e抗原陽性或陰性,皆需持續定期追蹤。


什麼是慢性B型肝炎及慢性B型肝炎急性發作?

有B肝帶原不一定就等於有慢性B型肝炎,如果3~6個月定期追蹤,血中肝發炎指數都正常、超音波也都正常,沒有明顯纖維化,那就是健康的帶原者。但是B肝病毒在肝臟內何時要作怪無法預測,所以需透過定期追蹤來了解是否有肝炎存在,一旦肝發炎指數ALT(GPT)超出標準值上限,不論是短暫的或持續的異常升高,就表示有慢性B型肝炎,但是否要開始服用抗B肝病毒藥物,仍需由醫師判斷並就健保給付條件跟病人做說明。

慢性B型肝炎的病人,若抽血結果ALT 數值超過正常上限5倍(更嚴格的標準是超過10倍),就可稱為慢性B型肝炎併急性發作,不過即使數值飆高,病人未必有症狀或不適的感覺。

有少數的急性發作患者可能會快速演變成猛爆性肝炎,一個月內ALT值上升到數十倍,也會出現黃疸、凝血功能變差等狀況,病人通常會覺得很累、食慾變差,甚至出現眼睛黃、小便變成濃茶顏色等黃疸症狀,需要盡速就醫治療,必要時甚至需換肝。

不過引起肝發炎指數異常升高的原因除了B肝病毒,還有許多可能因素,所以需透過檢驗與問診釐清真正原因。例如病人體型較為肥胖可能與脂肪肝有關,也有可能是最近服用藥物,包括中草藥、保健食品等引起。若檢驗B肝病毒量發現數值很低,就可以較為明確判斷病人此次的肝指數異常很可能不是B肝病毒所引起。

B肝帶原等於終身帶原
定期抽血+腹超

由於肝臟是否處於慢性發炎狀態多半需抽血才知道,等到症狀出現已經太晚了,因此掌握自己是否為B肝帶原者後,最重要的觀念是「B肝帶原、終身帶原」,每半年務必定期抽血檢測肝發炎指數ALT(GPT)、AST(GOT)與甲型胎兒蛋白(AFP)、接受腹部超音波檢查,即使到老仍要維持定期追蹤的習慣。

最怕的是看到自己肝指數長期都正常或者B肝表面抗原轉為陰性甚至產生B肝表面抗體,就因此鬆懈,疏於追蹤。臨床有些個案就是認為自己已經「痊癒」了而中斷追蹤,等到出現症狀才發現已經罹患中晚期肝癌,失去了早期治療的契機。

罹患肝癌時,肝功能可能完全正常,甲型胎兒蛋白亦可能完全正常,因此定期追蹤除了抽血,務必要接受腹部超音波檢查。

BOX:B肝檢驗項目總整理
B肝表面抗原(HBsAg):抽血檢查若為陽性,且持續超過6個月,則代表B肝帶原。
B肝表面抗體(Anti-HBs):若為陽性,可能是施打B肝疫苗或者曾經感染過B肝病毒後,身體自然痊癒產生抗體。
e抗原(HBeAg):可反映B肝病毒活躍程度,陽性代表B肝病毒較為活躍、病毒量較高,也有比較高的機率肝發炎指數會上升。
B肝病毒量(HBV DNA):考量要用抗病毒藥物時,需要檢驗用藥前後的病毒量,以評估用藥成效。
B肝核心抗體(Anti-HBc):若為陽性,代表體內曾受到B型肝炎病毒感染,是最準確且不會變的數據。

疑 惑 解 除 補 給 站
Q:若同住家人有B肝帶原,其他家人是否要擔心會被傳染?
A:B型肝炎早年以母子垂直傳染為主,血液與體液接觸也可能傳染,但不會因為同住共餐而傳染,因此同住家人有B肝帶原,會被傳染到B肝的機率相當低,但同住家人若沒有B肝表面抗體,仍建議施打B肝疫苗。
台灣年輕世代大多曾施打過B肝疫苗,已有B肝表面抗體,但長大後B肝表面抗體有可能消失,雖然不代表已經沒有保護力,擔心的話建議可補打B肝疫苗。


類鴉片止痛藥在安寧居家照護運用的選擇

2024-03-18 16:00 

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 32卷第三期 106 年 3 月 25 日
類鴉片止痛藥在安寧居家照護運用的選擇 (林泰丞1 李隆軍2 胡中傑3 劉夷生4)

僅節錄針劑這一段. 

針劑類鴉片止痛藥 目前在國內比較廣泛用於緩解癌症 疼痛的針劑類鴉片止痛藥為Tramadol及 Morphine,Tramadol及Morphine都可以經 由點滴、肌肉以及皮下注射的方式給予, 對於從未使用過類鴉片止痛藥的病患,還 是建議先從Tramadol開始使用,隨著臨床 需要逐漸轉換成Morphine。對於無法口 服、管灌或是腸胃道吸收功能不佳的病 患,便可以選擇使用針劑。在居家照護的 臨床使用,醫療團隊會選擇皮下注射的方 式給予藥物,除了使用上較為方便,也降 低感染的機會。然而在過瘦的病患以及水 腫的病患,可能因為藥效吸收不佳,而不 建議使用針劑類嗎啡藥物。 由於Morphi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因此部分醫護團隊可能會避免在居家訪視 時選擇使用Morphine。根據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5月6日FDA管字第 1041800227A號函修正,麻醉藥品用於癌 症末期患者居家治療注意事項中提及:麻 醉藥品針劑以不讓病患攜回使用為原則, 若因不能口服或因故必須使用針劑時,每 次處方使用天數以七日內為限。病患複診 或再領用麻醉藥品時應將原使用後之針劑 空安瓿(瓶)交回醫療院所。並且需要詳 細完成麻醉藥品居家治療用藥紀錄表(表 一),一併繳給診療的醫師[8]。因此,只要 經過醫護團隊詳細的評估並且教導照顧者 如何施打藥物,在居家照護時使用針劑的 嗎啡其實是可行且安全的,並且對於病患的疼痛控制可以達到較好的效果,也減少 病患因為疼痛控制不佳而住院的需要。

2024年3月14日 星期四

保肝藥物之健保規定

肝炎病患使用肝庇護劑之爭議 Controversy in Silymarin Treatment of Liver Diseases 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臨床觀點 一. SILYMARIN 體外實驗顯示具有抗氧化、細 胞保護及抑制肝臟庫佛氏細胞 (Kupffer’s Cell)功能,亦有少數實證文獻顯示臨床試驗 對酒精性肝病,尤其是酒精性肝硬化有保護 肝臟功能,為合理用藥,建議健保藥品給付 規定宜有更明確、合理之規範,俾供臨床醫 師有所遵循。

二. 肝庇護劑使用建議如下: 1. HBV(+)或 HCV(+)肝功能異常,可使用肝 庇護劑。 2. HBV(-)或 HCV(-)肝功能異常值大於等於 二倍以上,可使用肝庇護劑;若肝功能異常 值小於二倍,則應先詳查肝功能不正常之原 因,而非立即使用肝庇護劑。 其他 一. 肝庇護劑之使用在臨床上是相當困擾的問 題,雖療效不明確,但臨床用藥相當多。例 如三酸甘油脂高及脂肪肝的病患,經檢驗其 GOT、GPT 過高,究係是否需使用肝庇護劑, 確有困擾,因此贊成訂定更明確、清楚的使 用規範。 二. 慢性病患(如肝病、長期酗酒)因長期酗酒導 致之酒精性肝損害,若病患在服用肝庇護劑 的同時,仍無法改變酗酒習慣,將導致醫療 之浪費,故此類病患生活及飲食習慣的改變 極為重要,應加強此方面衛教。 三. 並非僅肝臟損害之病患其 GOT、GPT 值才會 升高,且該數值之變異性相當大,另其他疾 病亦可能導致 GOT、GPT 值升高,若無明確 之藥品使用規範,確實會造成臨床醫師處方 用藥之困擾。 四. 醫師處方肝庇護劑時,除檢附三個月內之肝 功能報告外,就診當日之紀錄亦應載明其 GOT、GPT 值。肝功能異常病患之生活型態 改變極為重要,醫師在處方藥物前,宜了解 病患生活及飲食習慣,給予適當衛教。 五. 民眾應善盡被保險人責任,注重自我預防保 健。

秒懂家醫科-血糖血脂(膽固醇)

2025-07-02 11:48AM 【門診醫學】 2024年美國糖尿病學會指引 【門診醫學】高膽固醇血症的治療建議 【預防醫學:什麼食物會升高膽固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