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6-23 這篇是為了方便查詢藥物給付規定.
內容對於一些名詞有規範. 例如疾病定義. 療效定義.不良反應定義.慢性定義.
積極血糖控制定義.
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 AST/ALT >2.5 UNL,白血球低於4000/μL,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
醫療因素,係指如光過敏(經 photo patch test)、白化症(Albinism)及多 形性日光疹(PMLE),或光照會使原有疾病惡化者(如紅斑性狼瘡(LE)、皮肌炎 (DM)、著色性乾皮症(XP)、紫質症(PCT)及基底細胞母斑症候群(NBCCS)),或經皮 膚科醫師確診之光敏感性疾病〔慢性光激性皮炎(chronic actinic dermatitis)、日光性蕁麻疹(solar urticaria)〕、皮膚癌(skin cancer) 或有皮膚癌家 族史
療效定義指 EASI 改 善未達50%
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符合 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 ≧16及 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 註: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之異位性皮膚炎面積計算,只含皮膚紅 腫濕疹部位,單純的皮膚乾燥、脫皮、抓痕,不可列入計算。
無法耐受或特殊體質者(例如 NUDT15或 TPMT 代謝不良基因變異型、肝腎功能不佳、或曾因服用上述藥物發生嚴重感染)
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異常、白血球低下、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 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
積極血糖控制,係指糖化血色素不高於個別目標值1.5%以上,惟一般病人的糖化 血色素目標值為7.0%以下,因此8.5%為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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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節 皮膚科製劑 Dermatological preparations
13.1.(刪除)(104/6/1)
13.2.Cadexomer iodine(如 Iodosorb powder):(87/4/1) 限慢性腿部潰瘍病例及慢性感染性潰瘍傷口使用,每日用量超過一包時,需檢附傷 口照片以利審查。
13.3.Calcipotriol 外用製劑(合成的維生素D3衍生劑):(87/4/1、89/2/1、94/3/1、94/5/1、99/12/1、109/10/1)
13.3.1.Calcipotriol 外用單方製劑(87/4/1、89/2/1、94/3/1、99/12/1) 限確經診斷為尋常性牛皮癬(psoriasis)之病例使用,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 或30mL 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 30gm 或30mL 者,應於病歷詳細 記錄理由。
13.3.2.含 calcipotriol 及類固醇之外用複方製劑(如 Daivobet、Enstilar)(94/5/1、 99/12/1、109/10/1、115/1/1)
1.限確診為尋常性乾癬(psoriasis)之病人使用,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 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94/5/1、 99/12/1、115/1/1)
2.若因病情需要需連續使用超過8週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109/10/1)
13.3.3與 tazarotene 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 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 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99/12/1)
13.4.Isotretinoin 口服製劑 (如 Roaccutane):(86/9/1、87/4/1、94/3/1)
1.限皮膚科專科醫師使用。
2.需檢附病人之服藥同意書 (詳附表十),以及經傳統治療無效之病歷資料或治療前之 照片,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每次申請以一療程為限,若需再次療程,請檢附原來照片與最近照片再次申請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一療程最高總劑量為100 mg –120 mg/kg,於四至六個月完成)。
13.5.Acitretin(如 Neotigason):(87/11/1) 申報費用時需檢具病患同意書 (附表十一),並檢送含確定診斷之詳細病歷資料,俾 利審查。
13.6.Methoxsalen 製劑:(87/11/1) 限皮膚科專科醫師使用於 PUVA 治療 (配合紫外線照射),申報費用時需檢送含確定 診斷之詳細病歷資料,俾利審查。
13.7.Doxepin HCl cream (如 Ichderm):(88/6/1) 限成人使用,每次處方不超過七天。
13.8.Tazarotene 外用製劑:(91/4/1、99/12/1、101/2/1)
1.限乾癬之病例使用。
2.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 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 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99/12/1)
3.與 calcitriol (或 calcipotriol)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 或30mL, 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 (99/12/1)
13.9.Calcitriol (如 Silkis ointment):(92/11/1、93/9/1、99/12/1)
1.限用於小於35%體表面積之輕度至中重度乾癬之病例,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 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其面積 計算:依照 rule of nines 計算法。(同13.10備註1)
2.與 tazarotene 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 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 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99/12/1)
13.10.Tacrolimus (如 Protopic Ointment ):(91/12/1、93/8/1、95/7/1、99/12/1、 111/2/1) 限2歲以上因為潛在危險而不宜使用其他傳統治療、或對其他傳統治療反應不充分、或 無法耐受其他傳統治療且患部面積>30%之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之下列病患第二線使 用(95/7/1、11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60gm。 (99/12/1)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30gm。 (99/12/1)
3.面積計算:成人依照 rule of nines(詳備註1),由部位乘予大約比例之總和,兒童 依比例 (備註2,Barkin 公式) 修訂。
4.使用一個月後,症狀若無改善,應改用其他藥物治療。
5.以三個月為一個療程,作間歇性長期治療者,若需繼續治療,每月限使用30公克。 (93/8 /1)
6.不可合併紫外線治療。(93/8 /1)
7.與 pimecrolimus 併用時 (99/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兩者 每星期合併用量不超過60gm。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 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
(3)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限制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備註1:Rule of nines 計算法:頭頸9%,兩上肢18%,軀幹18%,背18%,兩下肢36%, 陰部1%。
備註2:兒童患部面積計算如附表十七 (From Roger M. Barkin)
13.11.Pimecrolimus (Elidel 1% ):(92/11/1、93/8/1、94/3/1、95/7/1、99/12/1、 110/12/1、111/2/1) 限2歲以上且患部面積>30%之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或敏感性皮膚部位(頭頸部、眼 瞼、耳後區、生殖器、皮膚彎曲處、腋下、鼠蹊部)異位性皮膚炎之下列病患第二線使用:(94/3/1、95/7/1、110/12/1、11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60gm。 (94/3/1、99/12/1)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30gm。 (99/12/1)
3.敏感性皮膚部位(頭頸部、眼瞼、耳後區、生殖器、皮膚彎曲處、腋下、鼠蹊部)異 位性皮膚炎部分:成人每月不超過30gm,孩童每月不超過不超過20gm,且不得與全 身用藥分開計算。(110/12/1)
4.使用一個月後,症狀若無改善,應改用其他藥物治療。
5.以三個月為一個療程,作間歇性長期治療者,若需繼續治療,每月限使用30公克。 (93/8/1)
6.不可合併紫外線治療。(93/8/1)
7.與 tacrolimus 併用時(99/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兩者 每星期合併用量不超過60gm。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 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
(3)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限制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13.12.Amorolfine (如 Amocoat):(99/4/1)
1.限用於皮真菌、酵母菌及黴菌引起之甲癬。
2.每年限使用一瓶5mL。 3.許可證類別若變更為指示用藥,將不予給付。
13.13.Podophyllotoxin (如 Wart Del Cream):(102/9/1)
1.限皮膚、泌尿、婦產專科醫師或經病理診斷確認,使用於生殖器疣 (包括外生殖器 及肛門附近)之治療。
2.每次限給付乙支(5gm),一個月內不得重複處方,每次療程間應相隔至少3個月,治療期間不得與其它冷凍、電燒、雷射治療合併申報。
3.若病灶侵犯生殖器部位超過50%,每療程處方之總劑量以10gm 為上限,並且需於病歷 上詳載,併得合併申報冷凍、電燒或雷射治療。
13.14.Ingenol (如 Picato) :(105/11/1) 限用於治療局部性、非過度角化 (non-hyperkeratotic)、非肥厚型(nonhypertrophic)光化性角化症
1.限用於局部性治療25cm2的連續治療面積內,4個(含)以上病灶數量。
2.須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光化性角化症,並附照片備查。
3.療程: (1)150微克/克(0.015%)用於臉部或頭皮,每天一次、連續塗抹3天,每部位每一次療 程限處方3支; 500微克/克(0.05%)用於身軀或四肢,每天一次,連續塗抹2天, 每部位每一次療程限處方2支。
(2)若未達完全清除、或病灶復發或出現新病灶,須進行第二次療程,須距第一次療 程八週以上,一年內以兩療程為限。
(3)於局部治療範圍處,八週內不得同時併用其他光化性角化症治療,如冷凍治療、 雷射、電燒等。
13.15.Permethrin 外用製劑:(106/9/1、111/6/1、113/12/1)
1.每人每次處方使用30gm 一支,需要時得於7天後再處方使用一支(限30gm);若第1次 處方使用60gm 一支,則7天後之第2次治療不得再處方一支(30gm 或60gm)。 (106/9/1、111/6/1、113/12/1)
2.半年內需使用第3次時,須經皮膚科醫師確診處方。
13.16.Ivermectin (如 Stromectol):(107/8/1、112/12/1、113/4/1)
1.限鏡檢呈陽性之確診的疥瘡病患使用,須附照片備查。
2.結痂性疥瘡患者,可合併外用疥瘡藥物治療,但需附照片備查,且每次處方時,限 仍有新典型臨床病灶及鏡檢呈陽性者。
3.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 醫療服務計畫」辦理。(112/12/1)
4.醫師於住宿型長期照顧機構為住民處方時,不限鏡檢確診者使用,惟須附照片備 查。(113/4/1)
13.17.Dupilumab (如 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 Rinvoq) ; abrocitinib (如 Cibinqo) ;lebrikizumab (如 Ebglyss):(108/12/1、109/8/1、111/8/1、112/4/1、 112/6/1、112/8/1、113/2/1、113/8/1、114/6/1、115/6/1)
13.17.1.Dupilumab(如 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 Rinvoq) ; abrocitinib(如 Cibinqo) ;lebrikizumab (如 Ebglyss)(113/2/1、113/8/1、114/6/1、115/6/1)(12歲 以上病人治療部分)
1.處方科別如下:(111/8/1)
(1)18歲以上患者:限皮膚科及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處方。
(2)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患者:限皮膚科專科醫師,或具兒童過敏免疫風濕專長之兒 科專科醫師處方。
2.限用於經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全身性)治療無效(治療需6個月的完整療程,得合 併它院就診病歷),或因醫療因素而無法接受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全身性)治療之 全身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患者。(111/8/1)
(1)所稱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 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 ≧16且異位性皮膚炎皮膚紅腫體表面積需≧30%且 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4。(111/8/1)
註: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之異位性皮膚炎面積計算,只含皮膚紅腫濕疹部位,單純的皮膚乾燥、脫皮、抓痕,不可列入計算。
(2)所稱治療無效,指經完整療程後,3個月內連續兩次評估,嚴重度均符合上列第 (1)點情況,且兩次評估之間相隔至少4週。。
Ⅰ.治療必須包括足量之照光治療及包括以下三種系統性(全身性)治療之至少二 種,包括 methotrexate、azathioprine、cyclosporin。
Ⅱ.照光治療應依學理,如光化療法(PUVA)及窄頻 UVB(nb-UVB)必須每週至少2次, 療程達12週。申請時必須附病歷影印及詳細照光劑量紀錄。
Ⅲ.前開免疫抑制劑之劑量:
i.18歲以上患者:Methotrexate 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5mg、azathioprine 為 2mg/kg/d、cyclosporin 為5mg/kg/d,足量治療至少各分別使用12週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相隔至少4週,兩次肝功能 AST/ALT >2.5 UNL,白血球低於4000/μL,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至少兩次經培養確診 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後,且不應同時合併使用兩種或以上傳統用藥。
ii.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患者:
Methotrexate 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0mg、 azathioprine 為1.0mg/kg/d、cyclosporin 為2.5mg/kg/d,足量治療至少各 分別使用12週治療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 AST/ALT >2.5 UNL,白血球低於4000/μL,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後,且不應同時合併使用兩種或以上傳統用藥。
iii.若臨床上發生無法耐受或特殊體質者(例如 NUDT15或 TPMT 代謝不良基因變異型、肝腎功能不佳、或曾因服用上述藥物發生嚴重感染),得降低前述系統性治療藥物之合理劑量(病歷中須詳述說明及紀載)。
(3)所稱醫療因素,係指如光過敏(經 photo patch test)、白化症(Albinism)及多 形性日光疹(PMLE),或光照會使原有疾病惡化者(如紅斑性狼瘡(LE)、皮肌炎 (DM)、著色性乾皮症(XP)、紫質症(PCT)及基底細胞母斑症候群(NBCCS)),或經皮 膚科醫師確診之光敏感性疾病〔慢性光激性皮炎(chronic actinic dermatitis)、日光性蕁麻疹(solar urticaria)〕、皮膚癌(skin cancer) 或有皮膚癌家 族史。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經評估需續用者,每6個月需再次提出事前審查 申請續用評估,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並於申請時檢附照片。
(2)初次申請經核准,於治療滿6個月後,經評估需續用者,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照片證明初次申請治療6個月後,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 EASI 50方可申請使用。
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
(3)使用劑量:(112/4/1、112/6/1、112/8/1、113/8/1) I.dupilumab:
i.18歲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 注射2劑),接著以300mg 隔週注射一次, 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ii.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
(ⅰ)體重15公斤以上至未滿30公斤: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 注射兩劑) ,接 著以300mg 隔4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 方可使用。
(ⅱ)體重30公斤以上至未滿60公斤:起始劑量400mg (限200mg 注射兩劑) ,接 著以200mg 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 方可使用。
(ⅲ)體重60公斤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 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 隔週 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Ⅱ.upadacitinib:每日1次15mg 或30mg。(112/4/1) ⅰ.EASI 16~20者:限每日使用15mg。 ⅱ.18歲以上,且 EASI 20以上者:每日得使用30mg。
Ⅲ.abrocitinib:(112/6/1、113/8/1)
ⅰ.限使用於12歲以上,每日1次100mg 或200mg。
ⅱ.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IV.lebrikizumab:(115/6/1) ⅰ.限使用於12歲以上且體重至少40公斤。
ⅱ.起始劑量為第0週及第2週以皮下注射給予500mg (限250mg 注射兩劑),第4週 起皮下注射給予250mg,每2週一次直到第16週,之後維持劑量250mg 每4週一 次。
iii.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4)若患者曾核准使用治療乾癬之生物製劑,需等到乾癬症狀消失後,至少兩年才能 提出申請。或申請前須切片確定排除乾癬診斷並經皮膚科專科醫師確立診斷。
(5)使用 abrocitinib 時,宜紀錄患者 HBsAg、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Ab)及 anti-HCV 資料(若 HBsAg 檢驗為陽性,宜加作 HBV DNA)。(112/6/1)
(6)Upadacitinib 及 abrocitinib 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出現無法忍受其副作用時方 可互換。(113/8/1)。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資訊,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寄生蟲 (蠕蟲) 感染。
(3)活動性嚴重全身性感染(使用 abrocitnib 者)。(112/6/1)
5.需停止治療應參照藥物仿單之禁忌情形,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懷孕與授乳期間。 Ⅲ.寄生蟲 (蠕蟲) 感染。 Ⅳ.使用 abrocitnib 者發生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帶狀皰疹) (暫時停藥即可)。 (112/6/1)
(2)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 EASI 改 善未達50%。
6.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
(1)暫緩續用時機:使用 dupilumab 治療1年後,或使用 abrocitinib、upadacitinib、lebrikizumab 2年後符合 EASI≦16者。(111/8/1、114/6/1、115/6/1)
(2)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或 EASI≧16 (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111/8/1)
7. Dupilumab、upadacitinib、abrocitinib 及 lebrikizumab 不得併用;upadacitinib 及 abrocitinib 不得併用 cyclosporin。(112/4/1、112/6/1、115/6/1)
◎附表三十二:異位性皮膚炎面積暨嚴重度指數【Eczema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EASI)】(108/12/1)
◎附表三十二之一:
全民健康保險12歲以上病人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 (109/8/1、111/8/1、113/2/1) 13.17.2. Dupilumab (如 Dupixent):(113/2/1)(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治療部分)
1. 限皮膚科專科醫師,或具兒童過敏免疫風濕專長之兒科專科醫師處方。
2. 限用於經外用藥物及一種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無效(需治療3個月完整療程,得合併他院就診病歷),且適合以全身性療法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患 者。
(1) 所稱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符合 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 ≧16及 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 註: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之異位性皮膚炎面積計算,只含皮膚紅 腫濕疹部位,單純的皮膚乾燥、脫皮、抓痕,不可列入計算。
(2) 所稱治療無效,指經完整療程後,3個月內連續兩次評估,嚴重度均符合上列第(1) 點情況,且兩次評估之間相隔至少4週。
Ⅰ.治療必須包括中效強度 (medium potency)或中效強度以上之外用類固醇 (topical corticosteroid),及外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topical calcineurin inhibitor),規律使用達12週。
Ⅱ.治療必須包括以下三種系統性(全身性)治療至少一種,包括 methotrexate、 azathioprine、cyclosporin,且可與前開外用藥物合併使用。
Ⅲ.若臨床上使用上述外用藥物發生皮膚萎縮或感染,得停止使用外用藥物,惟須於 病歷中詳述說明。
Ⅳ.前開免疫抑制劑之劑量:
Methotrexate 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0mg、azathioprine 為1.0mg/kg/d、cyclosporin 為2.5mg/kg/d,足量治療至少使用12週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異常、白血球低下、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 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
V.若臨床上發生無法耐受或特殊體質者(例如 NUDT15或 TPMT 代謝不良基因變異型、 肝腎功能不佳、或曾因服用上述藥物發生嚴重感染),得降低前述系統性治療藥 物之合理劑量(病歷中須詳述說明及記載)。
3.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 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經評估需續用者,每6個月需再次提出事前審查 申請續用評估,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並於申請時檢附照片。
(2) 初次申請經核准,於治療滿6個月後,經評估需續用者,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照片證明初次申請治療6個月後,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 EASI 50方可申請使用。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
(3) 使用劑量:
Ⅰ.體重15公斤以上至未滿30公斤:
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 注射兩劑) ,接著以 300mg 隔4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方可使 用。
Ⅱ.體重30公斤以上至未滿60公斤:起始劑量400mg (限200mg 注射兩劑) ,接著以 200mg 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方可使 用。
Ⅲ.體重60公斤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 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 隔週注射 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4) 若患者曾核准使用治療乾癬之生物製劑,需等到乾癬症狀消失後,至少兩年才能提 出申請。或申請前須切片確定排除乾癬診斷並經皮膚科專科醫師確立診斷。
4. 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資訊,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寄生蟲 (蠕蟲) 感染。
5.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 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寄生蟲 (蠕蟲) 感染。
(2) 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 EASI 改善 未達50%。
6. 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
(1) 暫緩續用時機:使用生物製劑治療1年後符合 EASI≦16者。
(2) 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或 EASI≧16 (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
◎附表三十二:異位性皮膚炎面積暨嚴重度指數【Eczema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EASI)】(108/12/1、113/2/1)
◎附表三十二之一:全民健康保險12歲以上病人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 (109/8/1、111/8/1、113/2/1)
◎附表三十二之二:全民健康保險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 請表(113/2/1)
13.18.Nadifloxacin 外用製劑(如 Nadixa) (110/6/1)
1.限用於傳統外用抗生素治療無效之毛囊炎及尋常性鬚瘡,不得合併其他局部抗生素藥膏使用。
2.臉部每個月限用一條(25gm)。
13.19.Centella asiatica extract, plectranthus amboinicus extract 外用製劑(如 Fespixon cream):(112/8/1)
1.限整形外科或皮膚科專科醫師使用。
2.限用於糖尿病足部傷口潰瘍(Wagner grade 2級),接受積極血糖控制及清創手術 後,其治療最大傷口面積不超過5cm2,且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糖尿病足部傷口潰瘍,傷口深及肌肉層且經抗生素藥膏或燙傷藥膏治療及使用傷 口敷料12週後,該傷口癒合面積小於50%。
(2)HbA1c<8.5%、albumin ≧ 3.0 g/dL。
(3)治療前 ABI(Ankle Brachial Index)≧0.9。
3.每年限申請1次,每次申請為2支,每次處方限1支。
4.排除條件:
(1)急性發炎感染不穩定之傷口。
(2)周邊動脈阻塞(peripheral artery disease,PAD)病人未施行經皮血管擴張術 (percutaneous transluminal angioplasty,PTA)治療者。
5.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應附有 HbA1c、albumin、ABI 資料及相隔12週以上清創 前後照片。
6.再次申請時除前條所需資料外,需加附前次治療後該傷口完全癒合之照片。
備註:積極血糖控制,係指糖化血色素不高於個別目標值1.5%以上,惟一般病人的糖化 血色素目標值為7.0%以下,因此8.5%為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