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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 星期一

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接受電腦斷層檢查準則

2026-06-30
之前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做的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接受電腦斷層檢查準則, 昨天網上遍搜未果. 後來找到亞東急診網站的文章.裡面剛好提到相關內容

我看到下面這篇之後去搜尋健保審查注意事項. 這篇主要是講內科疾病. 不是專門針對頭部外傷. 
3. 神經外科審查注意事項:頭部外傷之檢查,若有必要應以 CT 為主,MRI 為輔。

(3)緊急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掃描檢查:應於病歷上詳細記載其適應 症以呈現此檢查的適當性或必要性。

上面這兩個參考資料並沒有詳列那些頭部外傷症狀或徵象需做CT. 

(十二)、神經外科審查注意事項 
1.輕度頭部外傷審查規範:
 (1) 入出院標準 
甲、依 mAEP 做為輕度頭部外傷入出院參考標準。 
乙、需住院條件:有 ILOC (Initial Loss Of Consciousness) Skull fracture、IICP sign、癲癇、失憶、腦脊液鼻漏或耳 漏、合併有其他需住院之傷害、酒醉用藥或獨居、輕度頭部 外傷住院觀察,入院必需評估 GCS、瞳孔之光反射及神經學之 變化,以3日為限;若須延長,需詳述理由,如:IICP sign 或有其他顱內病變。(99/7/1)(103/6/1) 
丙、可出院條件:無神經缺損,無顱內壓亢進,排除顱內其他病 變因素,即可出院。 

(2) 住院檢查項目 
甲、必要檢查:Skull X-ray、CXR、EKG、Blood Routine、PT、 PTT、GOT、GPT、BUN、Cr、Na、K、Sugar、Brain CT。 
乙、須註明理由之檢查:
酒精濃度、Skull 其他 view、C-spine、 pelvis。(103/6/1)
 
(3) 抗生素使用 
甲、有 Contaminated deep wound 經縫合或創傷處置後,或有 Clean surgical wound 時應可同意使用3天以內之第一線抗生 素。
Superficial abrasion、contusion 等,不應使用抗生素, 局部換藥處置即可。(103/6/1)

頭部外傷住院要件
Glasgow Coma Scale低於十三分(含)以下者 
理學檢查X光檢查發現顱骨骨折者 
電腦斷層等檢查發現顱內病變者 
65歲以上或6歲以下,並有嚴重頭痛與嘔吐者 
外傷後曾經有過記憶喪失或意識障礙 者 
外傷後曾經有過神經系統障礙如失語症、運動或知覺障礙者 
外傷後曾發生癲癇症狀者 
有頭部硬直或腦膜刺激症狀者






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有出一本. 嚴重腦外傷臨床診療指引 . 裡面僅有針對嚴重腦外傷的處置. 不是我要的內容.

2017年高醫-小兒頭部外傷需要做斷層嗎? 醫病共享決策輔助評估表.
裡面參考的資料是 2009年發表在lancet的研究: 這篇是針對兒童的. 成人的數據可能會有差異. 
Identification of children at very low risk of clinically-important brain injuries after head trauma: a prospective cohort study






頭部外傷』和『暈厥』病患 要照頭部電腦斷層檢查嗎?急診醫學內科 吳元暉主任
(下面僅節錄關於神經外科學會建議的內容)
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建議輕度頭部外傷病患有下列情況者接受頭部電腦斷層檢查,包括:
受傷後2小時昏迷指數沒有恢復到15分、
疑似有顱骨骨折的現象、顱底骨折的任何徵候(例如:腦脊髓液鼻漏、耳漏等)、
局部神經學異常、
癲癇、
嚴重顏面損傷、
嘔吐2次或以上、
年齡大於65歲或小於2歲、
藥物或酒精過量、
持續嚴重瀰漫性頭痛、
傷後失憶30分鐘以上、
危險的受傷機轉
(例如:行人被機動車撞擊、乘客被拋出車外、從大於1公尺或 5個階梯以上高度跌落)、
凝血異常、
多重創傷、
開顱病史。



下面這篇是貼在台北市衛生局網站的文章
頭部外傷是否一定需要進行腦部電腦斷層掃描?
發稿日期:114年12月4日
頭部外傷是臨床常見的醫療情況,可能由意外碰撞、跌倒或運動傷害引起。腦部電腦斷層掃描(CT)是一種影像學檢查工具,用於評估顱內出血、腦腫脹或骨折等潛在併發症。然而,並非所有頭部外傷均需立即進行CT掃描,因為該檢查涉及輻射暴露,可能帶來長期健康風險,尤其是對兒童和年輕病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傅允彥指出,臨床決策需依據病人的狀況與風險因子,避免不必要的輻射暴露並優化醫療資源。醫學指南強調,決定是否進行CT應基於病人的年齡、傷害機制、臨床症狀和風險因素進行評估。
成人頭部外傷的評估準則
對於16歲以上的成人病人,國際醫學指南如加拿大頭部CT規則(Canadian CT Head Rule, CCHR)和英國國家健康與照護卓越研究院(NICE)指南提供了明確的決策框架。CCHR適用於格拉斯哥昏迷指數(GCS)為13至15分的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旨在識別需要神經外科干預的高風險群體。根據該規則,如果病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項高風險因素,則建議進行CT掃描:

• GCS分數低於15分(受傷後2小時內)。
• 疑似顱骨骨折跡象(如耳後或眼周淤青)。
• 嘔吐兩次以上。• 年齡65歲以上。
• 危險傷害機制(如從高處墜落或被車輛撞擊)。

傅允彥表示,若無上述因素,CT掃描通常不必要,可改為臨床觀察。NICE指南則建議,若病人有意識喪失或健忘史,應在傷後8小時內進行CT掃描,並考慮額外風險如凝血障礙或持續頭痛。若無明顯症狀,觀察期可延長至72小時,監測是否出現意識改變、劇烈頭痛或神經功能障礙。年長病人(65歲以上)由於腦部萎縮,顱內空間增大,風險較高,因此評估門檻較低。

兒童頭部外傷的評估準則
兒童頭部外傷的處理需更謹慎,因為兒童腦部發育中,對輻射敏感度更高。兒童緊急照護應用研究網絡(PECARN)規則是廣泛採用的指南,適用於GCS為14分以上的輕度頭部外傷兒童,分為未滿2歲和2歲以上兩組。對於2歲以上兒童,若存在以下任一因素,則建議CT掃描:

• 意識改變(如嗜睡或激動)。
• 顱底骨折跡象(如耳鼻出血或淤青)。
• 嚴重傷害機制(如車禍或高處墜落)。
• 持續嘔吐或劇烈頭痛。

若無這些跡象,則臨床重要腦損傷的風險極低(小於0.05%),可避免CT掃描,改為在家觀察4至6小時,監測症狀如意識喪失、癲癇或行為異常。對於未滿2歲的嬰幼兒,則更注重頭皮血腫、行為改變和傷害機制。若症狀不明顯,觀察通常足以排除嚴重併發症。

一般觀察原則與替代方案
無論成人或兒童,若頭部外傷為輕微(無意識喪失且GCS為15分),醫師通常優先臨床評估而非立即影像學檢查。關鍵是監測症狀變化,包括持續頭痛、噁心嘔吐、神經功能缺損(如視力模糊或肢體無力)或意識水平下降。若這些症狀出現,則需重新評估並考慮CT。顱骨X光檢查已被證明在診斷顱內問題上的準確性有限,因此不推薦作為首選;CT掃描在檢測骨折和腦內病變方面更為精準。此外,醫師可能考慮病人的醫療史,如使用抗凝血藥物或既往腦部疾病,以調整決策。

頭部外傷並非一律需要腦部CT掃描;醫學指南如CCHR、NICE和PECARN提供了基於證據的框架,幫助醫師識別高風險病人,從而減少不必要的檢查。這些規則有助於標準化管理,同時保護病人免受輻射危害。然而,每位病人的狀況獨特,並非醫療診斷或治療建議。傅允彥呼籲,民眾若發生頭部外傷,應儘速尋求專業評估,才能確保及時辨識風險與採取正確處置。

機車/汽車駕駛執照視力檢查標準-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

2026-06-30 08:57AM
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
修正時間: 103.2.19
視覺機能障礙,其優眼視力裸視達0.六以上或
矯正後達0.八以上 者,僅得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為限;

其視野達一五0度 以上者,並得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參考資料-台北市區監理站-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照要點說明


1.本要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視覺功能障礙,其優眼視力裸視達零點六以上或矯正後達零點八以上者,僅得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為限;其視野達一百五十度以上,並得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3.聽覺功能障礙,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僅得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


4.聲音功能或語言功能障礙,聲音功能或語言功能喪失,完全無法以聲音與人溝通(即重度障礙)者,僅得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


5.雙手手指缺損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得以一般車輛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其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得報考大型重型機車或大型車駕駛執照:


(1) 雙手大拇指全缺。

(2) 雙手食指及中指均欠缺二節以上。

(3) 雙手無名指或小指中有一指全缺或功能全無且食指或中指亦有一指全缺或功能全無。

(4) 雙手大拇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5) 雙手食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6) 雙手中有一手腕關節以下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7) 雙手手指或手掌缺損,任何一手握力不足十五公斤。

6.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或機車把手自如者,應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其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左手缺損或右手缺損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支持能自行處理日常事務者,應以方向盤加裝扣環之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2) 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健全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3) 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功能障礙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4) 右下肢欠缺,左下肢健全或功能障礙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5) 其他肢體欠缺情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一律以特製車報考。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肢體欠缺者,如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月,並得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7.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痲痺、軀幹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動者,得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與機車駕駛執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一般機車報考機車駕駛執照,或得以一般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1) 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

(2) 能蹲立自如。

(3) 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

8.特製車之改裝,應由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主要產品包括身心障礙車輛裝配、承修並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業者為之。改裝完成後並由該合法業者填具改裝說明書,改裝說明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改裝說明圖牌照號碼(未領牌新車免)。
廠牌。
型式。
出廠年月。
車身或引擎號碼。
車主資料。

(2) 改裝部位及方法(含改裝零件及材質說明)。

(3) 改裝日期。

(4) 改裝廠商負責人、改裝者之簽章。

大型重型機車改裝為三輪型式特製車,以改裝為前一輪後二輪之型式為限,並應符合以下原則:


(1) 改裝後車輛應左右對稱,不得加掛邊車。


(2) 後雙輪底盤系統:雙輪車架應與車體主結構安裝牢固。
傳動系統具差速器及倒車功能。
懸吊系統總成應含避震器。
後雙輪均具煞車系統,並含駐車煞車功能。


(3) 車輛重心及座椅應不高於原始設計高度。


(4) 改裝輪椅直上直下式車台者,其平台裝置應穩固連接於主結構上,且應有輪椅固定及人員束縛裝置或設施。

9.特製車之檢驗及領照程序,車主應填具汽車變更登記書,並檢附下列證件逕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變更手續:

(1) 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2) 行車執照。

(3) 汽車改裝說明書(機車之改裝,除大型重型機車改裝為三輪型式或輪椅直上直下式者須檢附外,其餘免附)。

(4) 車輛改裝之合法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公路監理機關同意辦理變更登記後,應於行車執照上記載特製車改裝部位。

10. 特製車如欲變更為一般車輛時,應於拆除原改裝之特殊裝備後,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與檢驗。

11. 身心障礙者依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擇用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輛(不限屬報考人所有)報考汽車及機車普通駕駛執照,經考驗合格後,應於駕駛執照註明其報考使用車輛種類,作為持照條件限制。

12. 身心障礙者依本要點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擇用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輛(需自備,但不限屬報考人所有)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經考驗合格後,應於駕駛執照註明其報考使用車輛種類,作為持照條件限制。

自備車輛規格符合小型車職業考照用車標準以上者,在職業小型車考驗場考驗;自備車輛規格僅符合小型車普通考照用車標準者,在普通小型車考驗場考驗,並仍應考驗「曲巷調頭」項目。

13.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除下列情形外,應由公路監理機關視情況需要邀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骨科、神經內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職能治療師或其他科別專科醫師組成鑑定小組辦理鑑定:

(1) 使用一般車輛報考駕駛執照者。

(2) 使用加裝輔助輪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

(3) 於方向盤加裝握球或扣環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者。

公路監理機關處理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之申訴案件,得依個案情形組成鑑定小組辦理,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參與、協助。




應備證件:國民身分證,外籍、大陸或港澳人士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6個月以上之證明(件)、有效之駕駛執照(以上均為正本)。
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經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合格,報考機車者免辦體能測驗)。
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如須辦理汽車學習駕駛證者請提供3張照片)。
以自備車(含改裝車)報考者須攜帶有效之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
身心障礙手冊。
報考普通小型車者須攜帶學習駕駛證:
(1)個別報名:需持滿三個月。
(2)團體報名(駕訓班):需持滿三十五天。




報考流程:填寫駕駛執照登記書。〈服務台領取免費〉
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申請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照者免辦體能測驗〉。
身心障礙鑑定。
報名筆試、場考、道路考。

2026年6月23日 星期二

野外與登山醫學-胡蜂不一定就是虎頭蜂

2026-06-23 16:19
剛才整理破傷風疫苗資料. 查詢了一下虎頭蜂的介紹. 把散落在不同筆記的內容整理成這篇

台灣的胡蜂超過100種. 其中九種比較大型且具攻擊性與毒性的被稱為虎頭蜂, 台灣常見胡蜂如下. (虎頭蜂也屬於胡蜂)
1. 虎頭蜂屬 (Vespa)
台灣已知的7種虎頭蜂中,以下4種最為常見且需特別留意: [1, 2]
黑腹虎頭蜂:體型中等,腹部全黑。被公認是台灣攻擊性最強、毒性最強的虎頭蜂,常有螫人致死紀錄。
黃腳虎頭蜂:腹部後半段呈鮮黃色,腳也是黃色。性情兇暴,常在樹梢築巢,也是都市近郊與山區最常遇見的種類之一。
黃腰虎頭蜂:腹部第一、二節有明顯的黃色橫帶(腰部有黃斑),體型較小。常在住家屋簷、樹枝築巢,適應力極強。
中華大虎頭蜂:台灣體型最大的虎頭蜂(俗稱大土蜂)。頭部為橙黃色,攻擊力驚人,主要棲息於中低海拔山區。 [1, 2, 3, 4]
2. 長腳蜂屬 (Polistes)
長腳蜂體型較細長,腹部有明顯的花紋,經常在平地或低海拔山區的灌叢、屋簷築巢。牠們的巢多呈倒傘狀且無外殼包覆,蜂群數量少。
台灣長腳蜂:台灣最普遍的長腳蜂之一,體色呈現黃褐色。
棕長腳蜂:體型較大的長腳蜂,全身多為紅褐色。
黃長腳蜂:體色鮮黃,腹部有黑色橫紋,常在住家周遭或植物上活動。 
3. 異腹胡蜂屬 (Parapolybia) & 鈴腹胡蜂屬 (Ropalidia)
變側異腹胡蜂:台灣非常常見的中小型胡蜂,蜂巢外型常呈不規則的長條狀或片狀,常見於低海拔樹林與校園中。
台灣鈴腹胡蜂:體型微小,蜂巢多呈小型的倒吊鐘狀,常棲息於低海拔山區。
4. 蜾蠃(泥壺蜂)
又稱為泥壺蜂,通常單獨生活(獨棲性),會用泥土在牆壁或樹枝上建造小壺狀的巢。個性溫馴,除非直接抓牠否則不太會叮人。

所以虎頭蜂雖然也被稱為胡蜂或黃蜂. 胡蜂未必就是虎頭蜂. 胡蜂所涵蓋的種類遠超虎頭蜂. 是比較廣義的稱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隱於城郊裡的溫馴鄰居:馬蜂
溫馴馬蜂當鄰居 你也可以發現牠的奧秘!
馬蜂大多相當的溫馴,雖能做近距離的觀察,但還是避免直接騷擾到牠才行。若是有此訪客造訪您的住家,相安無事並不難,甚至可留意觀察記錄牠的生活點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新聞稿-小心!新紀錄種虎頭蜂現身台灣
台灣虎頭蜂增添一新紀錄種 — 雙色虎頭蜂(Vespa bicolor),這是由林業試驗所與嘉義大學助理教授宋一鑫博士組成的團隊於2014年共同發表在國際期刊「昆蟲科學」(Journal of Insect Science)上的研究成果。
雙色虎頭蜂廣泛分布在亞洲大陸. 台灣過去沒有採集紀錄. 這是台灣發現的第九種虎頭蜂

維基百科-胡蜂科學名:Vespidae)是膜翅目胡蜂總科下的一個大科,其下有將近五千種生物

虎頭蜂屬 vespa 若照上面的科屬翻譯. 也可翻成胡蜂屬. 台灣九種虎頭蜂都在屬於胡蜂屬. 九種學名都是以 vespa 開頭. 

總科:胡蜂總科 Vespoidea
科:胡蜂科 Vespidae
屬:胡蜂屬 Vespa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虎頭蜂
全世界胡蜂屬共有23種,台灣記錄有9種[3]
Vespa mandarinia nobilis 中華大虎頭蜂大虎頭蜂金環胡蜂
Vespa vivax wilemani Meade-Waldo 威氏虎頭蜂
Vespa ducalis pesudosoror F. Smith 姬虎頭蜂、雙金環虎頭蜂、黑尾虎頭蜂
Vespa analis Fabricius 擬大虎頭蜂
Vespa affinis affinis(Linnaeus)黃腰虎頭蜂
Vespa velutina flavitarsus Lepeletier 黃腳虎頭蜂
Vespa basalis F. Smith 黑腹虎頭蜂 毒性最強. 警戒範圍最大
Vespa bicolor Fabricius, 1787 雙色虎頭蜂[4]
Vespa tropica 熱帶虎頭蜂














2026年6月22日 星期一

皮膚科製劑-健保藥物完整給付規定1150522

115-06-23 這篇是為了方便查詢藥物給付規定.
內容對於一些名詞有規範. 例如疾病定義. 療效定義.不良反應定義.慢性定義.  
積極血糖控制定義. 
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 AST/ALT >2.5 UNL,白血球低於4000/μL,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
醫療因素,係指如光過敏(經 photo patch test)、白化症(Albinism)及多 形性日光疹(PMLE),或光照會使原有疾病惡化者(如紅斑性狼瘡(LE)、皮肌炎 (DM)、著色性乾皮症(XP)、紫質症(PCT)及基底細胞母斑症候群(NBCCS)),或經皮 膚科醫師確診之光敏感性疾病〔慢性光激性皮炎(chronic actinic dermatitis)、日光性蕁麻疹(solar urticaria)〕、皮膚癌(skin cancer) 或有皮膚癌家 族史
療效定義指 EASI 改 善未達50%
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符合 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 ≧16及 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 註: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之異位性皮膚炎面積計算,只含皮膚紅 腫濕疹部位,單純的皮膚乾燥、脫皮、抓痕,不可列入計算。
無法耐受或特殊體質者(例如 NUDT15或 TPMT 代謝不良基因變異型、肝腎功能不佳、或曾因服用上述藥物發生嚴重感染)
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異常、白血球低下、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 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
積極血糖控制,係指糖化血色素不高於個別目標值1.5%以上,惟一般病人的糖化 血色素目標值為7.0%以下,因此8.5%為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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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節 皮膚科製劑 Dermatological preparations
 
13.1.(刪除)(104/6/1)
 
13.2.Cadexomer iodine(如 Iodosorb powder):(87/4/1) 限慢性腿部潰瘍病例及慢性感染性潰瘍傷口使用,每日用量超過一包時,需檢附傷 口照片以利審查。
 
13.3.Calcipotriol 外用製劑(合成的維生素D3衍生劑):(87/4/1、89/2/1、94/3/1、94/5/1、99/12/1、109/10/1)
13.3.1.Calcipotriol 外用單方製劑(87/4/1、89/2/1、94/3/1、99/12/1) 限確經診斷為尋常性牛皮癬(psoriasis)之病例使用,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 或30mL 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 30gm 或30mL 者,應於病歷詳細 記錄理由。
13.3.2.含 calcipotriol 及類固醇之外用複方製劑(如 Daivobet、Enstilar)(94/5/1、 99/12/1、109/10/1、115/1/1)
1.限確診為尋常性乾癬(psoriasis)之病人使用,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 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94/5/1、 99/12/1、115/1/1)
2.若因病情需要需連續使用超過8週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109/10/1)
13.3.3與 tazarotene 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 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 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99/12/1)
 
13.4.Isotretinoin 口服製劑 (如 Roaccutane):(86/9/1、87/4/1、94/3/1)
1.限皮膚科專科醫師使用。 
2.需檢附病人之服藥同意書 (詳附表十),以及經傳統治療無效之病歷資料或治療前之 照片,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每次申請以一療程為限,若需再次療程,請檢附原來照片與最近照片再次申請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一療程最高總劑量為100 mg –120 mg/kg,於四至六個月完成)。
 
13.5.Acitretin(如 Neotigason):(87/11/1) 申報費用時需檢具病患同意書 (附表十一),並檢送含確定診斷之詳細病歷資料,俾 利審查。
 
13.6.Methoxsalen 製劑:(87/11/1) 限皮膚科專科醫師使用於 PUVA 治療 (配合紫外線照射),申報費用時需檢送含確定 診斷之詳細病歷資料,俾利審查。

13.7.Doxepin HCl cream (如 Ichderm):(88/6/1) 限成人使用,每次處方不超過七天。
 
13.8.Tazarotene 外用製劑:(91/4/1、99/12/1、101/2/1) 
1.限乾癬之病例使用。 
2.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 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 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99/12/1) 
3.與 calcitriol (或 calcipotriol)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 或30mL, 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 (99/12/1)
 
13.9.Calcitriol (如 Silkis ointment):(92/11/1、93/9/1、99/12/1) 
1.限用於小於35%體表面積之輕度至中重度乾癬之病例,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 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其面積 計算:依照 rule of nines 計算法。(同13.10備註1) 
2.與 tazarotene 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 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 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99/12/1)

13.10.Tacrolimus (如 Protopic Ointment ):(91/12/1、93/8/1、95/7/1、99/12/1、 111/2/1) 限2歲以上因為潛在危險而不宜使用其他傳統治療、或對其他傳統治療反應不充分、或 無法耐受其他傳統治療且患部面積>30%之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之下列病患第二線使 用(95/7/1、11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60gm。 (99/12/1)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30gm。 (99/12/1) 
3.面積計算:成人依照 rule of nines(詳備註1),由部位乘予大約比例之總和,兒童 依比例 (備註2,Barkin 公式) 修訂。 
4.使用一個月後,症狀若無改善,應改用其他藥物治療。 
5.以三個月為一個療程,作間歇性長期治療者,若需繼續治療,每月限使用30公克。 (93/8 /1) 
6.不可合併紫外線治療。(93/8 /1) 
7.與 pimecrolimus 併用時 (99/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兩者 每星期合併用量不超過60gm。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 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 
(3)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限制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備註1:Rule of nines 計算法:頭頸9%,兩上肢18%,軀幹18%,背18%,兩下肢36%, 陰部1%。 
備註2:兒童患部面積計算如附表十七 (From Roger M. Barkin)

13.11.Pimecrolimus (Elidel 1% ):(92/11/1、93/8/1、94/3/1、95/7/1、99/12/1、 110/12/1、111/2/1) 限2歲以上且患部面積>30%之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或敏感性皮膚部位(頭頸部、眼 瞼、耳後區、生殖器、皮膚彎曲處、腋下、鼠蹊部)異位性皮膚炎之下列病患第二線使用:(94/3/1、95/7/1、110/12/1、11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60gm。 (94/3/1、99/12/1)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30gm。 (99/12/1) 
3.敏感性皮膚部位(頭頸部、眼瞼、耳後區、生殖器、皮膚彎曲處、腋下、鼠蹊部)異 位性皮膚炎部分:成人每月不超過30gm,孩童每月不超過不超過20gm,且不得與全 身用藥分開計算。(110/12/1) 
4.使用一個月後,症狀若無改善,應改用其他藥物治療。 
5.以三個月為一個療程,作間歇性長期治療者,若需繼續治療,每月限使用30公克。 (93/8/1) 
6.不可合併紫外線治療。(93/8/1) 
7.與 tacrolimus 併用時(99/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兩者 每星期合併用量不超過60gm。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 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 
(3)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限制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13.12.Amorolfine (如 Amocoat):(99/4/1) 
1.限用於皮真菌、酵母菌及黴菌引起之甲癬。
2.每年限使用一瓶5mL。 3.許可證類別若變更為指示用藥,將不予給付。

13.13.Podophyllotoxin (如 Wart Del Cream):(102/9/1) 
1.限皮膚、泌尿、婦產專科醫師或經病理診斷確認,使用於生殖器疣 (包括外生殖器 及肛門附近)之治療。 
2.每次限給付乙支(5gm),一個月內不得重複處方,每次療程間應相隔至少3個月,治療期間不得與其它冷凍、電燒、雷射治療合併申報。 
3.若病灶侵犯生殖器部位超過50%,每療程處方之總劑量以10gm 為上限,並且需於病歷 上詳載,併得合併申報冷凍、電燒或雷射治療。

13.14.Ingenol (如 Picato) :(105/11/1) 限用於治療局部性、非過度角化 (non-hyperkeratotic)、非肥厚型(nonhypertrophic)光化性角化症 
1.限用於局部性治療25cm2的連續治療面積內,4個(含)以上病灶數量。 
2.須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光化性角化症,並附照片備查。 
3.療程: (1)150微克/克(0.015%)用於臉部或頭皮,每天一次、連續塗抹3天,每部位每一次療 程限處方3支; 500微克/克(0.05%)用於身軀或四肢,每天一次,連續塗抹2天, 每部位每一次療程限處方2支。 
(2)若未達完全清除、或病灶復發或出現新病灶,須進行第二次療程,須距第一次療 程八週以上,一年內以兩療程為限。 
(3)於局部治療範圍處,八週內不得同時併用其他光化性角化症治療,如冷凍治療、 雷射、電燒等。
 
13.15.Permethrin 外用製劑:(106/9/1、111/6/1、113/12/1) 
1.每人每次處方使用30gm 一支,需要時得於7天後再處方使用一支(限30gm);若第1次 處方使用60gm 一支,則7天後之第2次治療不得再處方一支(30gm 或60gm)。 (106/9/1、111/6/1、113/12/1) 
2.半年內需使用第3次時,須經皮膚科醫師確診處方。 

13.16.Ivermectin (如 Stromectol):(107/8/1、112/12/1、113/4/1) 
1.限鏡檢呈陽性之確診的疥瘡病患使用,須附照片備查。 
2.結痂性疥瘡患者,可合併外用疥瘡藥物治療,但需附照片備查,且每次處方時,限 仍有新典型臨床病灶及鏡檢呈陽性者。 
3.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 醫療服務計畫」辦理。(112/12/1) 
4.醫師於住宿型長期照顧機構為住民處方時,不限鏡檢確診者使用,惟須附照片備 查。(113/4/1)
 
13.17.Dupilumab (如 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 Rinvoq) ; abrocitinib (如 Cibinqo) ;lebrikizumab (如 Ebglyss):(108/12/1、109/8/1、111/8/1、112/4/1、 112/6/1、112/8/1、113/2/1、113/8/1、114/6/1、115/6/1)
13.17.1.Dupilumab(如 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 Rinvoq) ; abrocitinib(如 Cibinqo) ;lebrikizumab (如 Ebglyss)(113/2/1、113/8/1、114/6/1、115/6/1)(12歲 以上病人治療部分)
1.處方科別如下:(111/8/1)
(1)18歲以上患者:限皮膚科及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處方。
(2)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患者:限皮膚科專科醫師,或具兒童過敏免疫風濕專長之兒 科專科醫師處方。
2.限用於經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全身性)治療無效(治療需6個月的完整療程,得合 併它院就診病歷),或因醫療因素而無法接受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全身性)治療之 全身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患者。(111/8/1)
(1)所稱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 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 ≧16且異位性皮膚炎皮膚紅腫體表面積需≧30%且 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4。(111/8/1)
註: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之異位性皮膚炎面積計算,只含皮膚紅腫濕疹部位,單純的皮膚乾燥、脫皮、抓痕,不可列入計算。

(2)所稱治療無效,指經完整療程後,3個月內連續兩次評估,嚴重度均符合上列第 (1)點情況,且兩次評估之間相隔至少4週。。
Ⅰ.治療必須包括足量之照光治療及包括以下三種系統性(全身性)治療之至少二 種,包括 methotrexate、azathioprine、cyclosporin。
Ⅱ.照光治療應依學理,如光化療法(PUVA)及窄頻 UVB(nb-UVB)必須每週至少2次, 療程達12週。申請時必須附病歷影印及詳細照光劑量紀錄。
Ⅲ.前開免疫抑制劑之劑量:
i.18歲以上患者:Methotrexate 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5mg、azathioprine 為 2mg/kg/d、cyclosporin 為5mg/kg/d,足量治療至少各分別使用12週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相隔至少4週,兩次肝功能 AST/ALT >2.5 UNL,白血球低於4000/μL,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至少兩次經培養確診 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後,且不應同時合併使用兩種或以上傳統用藥。
ii.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患者:
Methotrexate 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0mg、 azathioprine 為1.0mg/kg/d、cyclosporin 為2.5mg/kg/d,足量治療至少各 分別使用12週治療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 AST/ALT >2.5 UNL,白血球低於4000/μL,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後,且不應同時合併使用兩種或以上傳統用藥。
iii.若臨床上發生無法耐受或特殊體質者(例如 NUDT15或 TPMT 代謝不良基因變異型、肝腎功能不佳、或曾因服用上述藥物發生嚴重感染),得降低前述系統性治療藥物之合理劑量(病歷中須詳述說明及紀載)。
(3)所稱醫療因素,係指如光過敏(經 photo patch test)、白化症(Albinism)及多 形性日光疹(PMLE),或光照會使原有疾病惡化者(如紅斑性狼瘡(LE)、皮肌炎 (DM)、著色性乾皮症(XP)、紫質症(PCT)及基底細胞母斑症候群(NBCCS)),或經皮 膚科醫師確診之光敏感性疾病〔慢性光激性皮炎(chronic actinic dermatitis)、日光性蕁麻疹(solar urticaria)〕、皮膚癌(skin cancer) 或有皮膚癌家 族史。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經評估需續用者,每6個月需再次提出事前審查 申請續用評估,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並於申請時檢附照片。
(2)初次申請經核准,於治療滿6個月後,經評估需續用者,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照片證明初次申請治療6個月後,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 EASI 50方可申請使用。
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
(3)使用劑量:(112/4/1、112/6/1、112/8/1、113/8/1) I.dupilumab:
i.18歲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 注射2劑),接著以300mg 隔週注射一次, 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ii.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
(ⅰ)體重15公斤以上至未滿30公斤: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 注射兩劑) ,接 著以300mg 隔4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 方可使用。
(ⅱ)體重30公斤以上至未滿60公斤:起始劑量400mg (限200mg 注射兩劑) ,接 著以200mg 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 方可使用。
(ⅲ)體重60公斤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 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 隔週 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Ⅱ.upadacitinib:每日1次15mg 或30mg。(112/4/1) ⅰ.EASI 16~20者:限每日使用15mg。 ⅱ.18歲以上,且 EASI 20以上者:每日得使用30mg。
Ⅲ.abrocitinib:(112/6/1、113/8/1)
ⅰ.限使用於12歲以上,每日1次100mg 或200mg。
ⅱ.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IV.lebrikizumab:(115/6/1) ⅰ.限使用於12歲以上且體重至少40公斤。
ⅱ.起始劑量為第0週及第2週以皮下注射給予500mg (限250mg 注射兩劑),第4週 起皮下注射給予250mg,每2週一次直到第16週,之後維持劑量250mg 每4週一 次。
iii.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4)若患者曾核准使用治療乾癬之生物製劑,需等到乾癬症狀消失後,至少兩年才能 提出申請。或申請前須切片確定排除乾癬診斷並經皮膚科專科醫師確立診斷。
(5)使用 abrocitinib 時,宜紀錄患者 HBsAg、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Ab)及 anti-HCV 資料(若 HBsAg 檢驗為陽性,宜加作 HBV DNA)。(112/6/1)
(6)Upadacitinib 及 abrocitinib 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出現無法忍受其副作用時方 可互換。(113/8/1)。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資訊,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寄生蟲 (蠕蟲) 感染。
(3)活動性嚴重全身性感染(使用 abrocitnib 者)。(112/6/1)
5.需停止治療應參照藥物仿單之禁忌情形,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懷孕與授乳期間。 Ⅲ.寄生蟲 (蠕蟲) 感染。 Ⅳ.使用 abrocitnib 者發生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帶狀皰疹) (暫時停藥即可)。 (112/6/1)
(2)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 EASI 改 善未達50%。
6.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
(1)暫緩續用時機:使用 dupilumab 治療1年後,或使用 abrocitinib、upadacitinib、lebrikizumab 2年後符合 EASI≦16者。(111/8/1、114/6/1、115/6/1)
(2)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或 EASI≧16 (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111/8/1)
7. Dupilumab、upadacitinib、abrocitinib 及 lebrikizumab 不得併用;upadacitinib 及 abrocitinib 不得併用 cyclosporin。(112/4/1、112/6/1、115/6/1)
◎附表三十二:異位性皮膚炎面積暨嚴重度指數【Eczema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EASI)】(108/12/1)
◎附表三十二之一:
全民健康保險12歲以上病人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 (109/8/1、111/8/1、113/2/1) 13.17.2. Dupilumab (如 Dupixent):(113/2/1)(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治療部分)
1. 限皮膚科專科醫師,或具兒童過敏免疫風濕專長之兒科專科醫師處方。
2. 限用於經外用藥物及一種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無效(需治療3個月完整療程,得合併他院就診病歷),且適合以全身性療法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患 者。
(1) 所稱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符合 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 ≧16及 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 註: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之異位性皮膚炎面積計算,只含皮膚紅 腫濕疹部位,單純的皮膚乾燥、脫皮、抓痕,不可列入計算。
(2) 所稱治療無效,指經完整療程後,3個月內連續兩次評估,嚴重度均符合上列第(1) 點情況,且兩次評估之間相隔至少4週。
Ⅰ.治療必須包括中效強度 (medium potency)或中效強度以上之外用類固醇 (topical corticosteroid),及外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topical calcineurin inhibitor),規律使用達12週。
Ⅱ.治療必須包括以下三種系統性(全身性)治療至少一種,包括 methotrexate、 azathioprine、cyclosporin,且可與前開外用藥物合併使用。
Ⅲ.若臨床上使用上述外用藥物發生皮膚萎縮或感染,得停止使用外用藥物,惟須於 病歷中詳述說明。
Ⅳ.前開免疫抑制劑之劑量:
Methotrexate 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0mg、azathioprine 為1.0mg/kg/d、cyclosporin 為2.5mg/kg/d,足量治療至少使用12週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異常、白血球低下、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 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
V.若臨床上發生無法耐受或特殊體質者(例如 NUDT15或 TPMT 代謝不良基因變異型、 肝腎功能不佳、或曾因服用上述藥物發生嚴重感染),得降低前述系統性治療藥 物之合理劑量(病歷中須詳述說明及記載)。
3.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 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經評估需續用者,每6個月需再次提出事前審查 申請續用評估,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並於申請時檢附照片。
(2) 初次申請經核准,於治療滿6個月後,經評估需續用者,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照片證明初次申請治療6個月後,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 EASI 50方可申請使用。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
(3) 使用劑量:
Ⅰ.體重15公斤以上至未滿30公斤:
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 注射兩劑) ,接著以 300mg 隔4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方可使 用。
Ⅱ.體重30公斤以上至未滿60公斤:起始劑量400mg (限200mg 注射兩劑) ,接著以 200mg 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方可使 用。
Ⅲ.體重60公斤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 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 隔週注射 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4) 若患者曾核准使用治療乾癬之生物製劑,需等到乾癬症狀消失後,至少兩年才能提 出申請。或申請前須切片確定排除乾癬診斷並經皮膚科專科醫師確立診斷。
4. 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資訊,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寄生蟲 (蠕蟲) 感染。
5.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 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寄生蟲 (蠕蟲) 感染。
(2) 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 EASI 改善 未達50%。
6. 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
(1) 暫緩續用時機:使用生物製劑治療1年後符合 EASI≦16者。
(2) 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或 EASI≧16 (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


◎附表三十二:異位性皮膚炎面積暨嚴重度指數【Eczema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EASI)】(108/12/1、113/2/1)
◎附表三十二之一:全民健康保險12歲以上病人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 (109/8/1、111/8/1、113/2/1)
◎附表三十二之二:全民健康保險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 請表(113/2/1)


13.18.Nadifloxacin 外用製劑(如 Nadixa) (110/6/1)
1.限用於傳統外用抗生素治療無效之毛囊炎及尋常性鬚瘡,不得合併其他局部抗生素藥膏使用。
2.臉部每個月限用一條(25gm)。
13.19.Centella asiatica extract, plectranthus amboinicus extract 外用製劑(如 Fespixon cream):(112/8/1)
1.限整形外科或皮膚科專科醫師使用。
2.限用於糖尿病足部傷口潰瘍(Wagner grade 2級),接受積極血糖控制及清創手術 後,其治療最大傷口面積不超過5cm2,且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糖尿病足部傷口潰瘍,傷口深及肌肉層且經抗生素藥膏或燙傷藥膏治療及使用傷 口敷料12週後,該傷口癒合面積小於50%。
(2)HbA1c<8.5%、albumin ≧ 3.0 g/dL。
(3)治療前 ABI(Ankle Brachial Index)≧0.9。
3.每年限申請1次,每次申請為2支,每次處方限1支。
4.排除條件:
(1)急性發炎感染不穩定之傷口。
(2)周邊動脈阻塞(peripheral artery disease,PAD)病人未施行經皮血管擴張術 (percutaneous transluminal angioplasty,PTA)治療者。
5.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應附有 HbA1c、albumin、ABI 資料及相隔12週以上清創 前後照片。
6.再次申請時除前條所需資料外,需加附前次治療後該傷口完全癒合之照片。
備註:積極血糖控制,係指糖化血色素不高於個別目標值1.5%以上,惟一般病人的糖化 血色素目標值為7.0%以下,因此8.5%為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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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6日 星期二

Fentanyl fold 毒品造成殭屍般的折疊

2026-06-16
fentanyl 效果是 heroin 海洛英的50倍. 海洛英的效果是嗎啡的 2-5 倍
fentanyl 效果是嗎啡的 50-100 倍
fentanyl 注射液通常是一瓶2cc=0.1mg
嗎啡注射液通常是一瓶 1cc=10mg. 
兩種藥物一瓶劑量剛好差100倍
fentanyl 被濫用的原因是. 便宜(化學合成.不需種植). 效果快 10 秒生效
但fentanyl致死劑量低(2mg就可能致死). 容易發生猝死. 

裡面有說明為何 fentanyl 會造成殭屍般的折疊. 

德國拜耳藥廠生產的藥品. 過去仿單標示兒童也可使用. 1920年美國開始禁用



2026年6月15日 星期一

ACLS Dose Comparisons of Clopidogrel and Aspirin in Acute Coronary Syndromes 急性冠心症plavix劑量比較


2026-06-16
標準劑量 初始劑量 clopidogrel 300mg. 之後六天每天 75mg
高劑量 初始劑量 clopidogrel 600mg 之後六天每天 150mg
第八天開始兩組均給予 每天75mg. 
兩組心因性死亡. 心肌梗塞. 中風機率沒有明顯差異. 
Dose Comparisons of Clopidogrel and Aspirin in Acute Coronary Syndromes 急性冠心症plavix劑量比較
Immediately after randomization and before coronary angiography, patients randomly assigned to double-dose clopidogrel received a loading dose of 600 mg on day 1, followed by 150 mg once daily on days 2 through 7. Patients assigned to standard-dose clopidogrel received a 300-mg loading dose on day 1 before angiography, followed by 75 mg once daily on days 2 through 7. On days 8 through 30, both the double-dose and standard-dose groups received 75 mg of clopidogrel once daily.

Abstract

Background

Clopidogrel and aspirin are widely used for patients with acute coronary syndromes and those undergoing percutaneous coronary intervention (PCI). However, evidence-based guidelines for dosing have not been established for either agent.

Methods

We randomly assigned, in a 2-by-2 factorial design, 25,086 patients with an acute coronary syndrome who were referred for an invasive strategy to either double-dose clopidogrel (a 600-mg loading dose on day 1, followed by 150 mg daily for 6 days and 75 mg daily thereafter) or standard-dose clopidogrel (a 300-mg loading dose and 75 mg daily thereafter) and either higher-dose aspirin (300 to 325 mg daily) or lower-dose aspirin (75 to 100 mg daily). The primary outcome was cardiovascular death, myocardial infarction, or stroke at 30 days.

Results

The primary outcome occurred in 4.2% of patients assigned to double-dose clopidogrel as compared with 4.4% assigned to standard-dose clopidogrel (hazard ratio, 0.94; 95% confidence interval [CI], 0.83 to 1.06; P=0.30). Major bleeding occurred in 2.5% of patients in the double-dose group and in 2.0% in the standard-dose group (hazard ratio, 1.24; 95% CI, 1.05 to 1.46; P=0.01). Double-dose clopidogrel was associated with a significant reduction in the secondary outcome of stent thrombosis among the 17,263 patients who underwent PCI (1.6% vs. 2.3%; hazard ratio, 0.68; 95% CI, 0.55 to 0.85; P=0.001). There was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higher-dose and lower-dose aspirin with respect to the primary outcome (4.2% vs. 4.4%; hazard ratio, 0.97; 95% CI, 0.86 to 1.09; P=0.61) or major bleeding (2.3% vs. 2.3%; hazard ratio, 0.99; 95% CI, 0.84 to 1.17; P=0.90).

Conclusions

In patients with an acute coronary syndrome who were referred for an invasive strategy, there was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a 7-day, double-dose clopidogrel regimen and the standard-dose regimen, or between higher-dose aspirin and lower-dose aspirin, with respect to the primary outcome of cardiovascular death, myocardial infarction, or stroke.


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接受電腦斷層檢查準則

2026-06-30 之前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做的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接受電腦斷層檢查準則, 昨天網上遍搜未果. 後來找到亞東急診網站的文章.裡面剛好提到相關內容 我看到下面這篇之後去搜尋健保審查注意事項. 這篇主要是講內科疾病. 不是專門針對頭部外傷.  頭痛病患:電腦斷層攝影檢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