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1 16:43 剛批閱公文看到這篇. 順便做個紀念.
COVID-19 從大規模爆發以來. 引起世界動盪. 回想這幾年的風風雨雨. 種種顛簸對所有人來說都不容易.
COVID-19 從大規模爆發以來. 引起世界動盪. 回想這幾年的風風雨雨. 種種顛簸對所有人來說都不容易.
公文主旨: 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名稱為「新冠併發重症」,併調整通報時效及病例定義,自本(113)年9月1日起適用,請貴院所配合辦理,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本年8月19日疾管防字第1130200866號函辦理。
考量現行多元監測方式已能掌握COVID-19輕重症趨勢及疾病負擔,調整通報條件可降低醫療端通報負荷,經諮詢專家後,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同時修訂名稱為「新冠併發重症」、通報時效為「1週內」,自本年9月1日生效。
前揭病例定義修訂係調整臨床條件為「發燒(≧38℃)或有呼吸道症狀後14日(含)內出現肺炎或其他併發症,因而需加護病房治療或死亡者」(附件1)。
配合疾病名稱及病例定義修訂,併考量疫情趨緩,各項防治措施回歸常態,爰廢止「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篩檢陽性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建議」,增訂「常見呼吸道病毒感染者建議事項」(附件2),以供衛教COVID-19輕症及無症狀篩檢陽性民眾或其他常見呼吸道病毒感染者配合相關建議事項。
自本年9月1日起,疾管署傳染病通報系統(NIDRS)及運用醫院電子病歷自動通報(EMR)等管道,新增「新冠併發重症」通報項目,通報時請正確填寫「病患動向」、「個案是否死亡」、「主要症狀」及「通報時檢驗資料」等欄位,另,同日零時起將關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項目,屆時不可再新增通報,僅可查詢及修改通報資料,請有通報需求之醫療院所配合於本年8月31日24時前完成通報作業。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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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衛授疾字第 1090100030 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2019年12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展開呼吸道疾病及相關疾病監測,發現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病例。個案臨床表現主要為發熱,少數病人呼吸困難,胸部X光片呈雙肺浸潤性病灶。
2020年1月9日接獲中國大陸通知,病原體初步判定為新型冠狀病毒,已完成病毒全長基因定序,電子顯微鏡下亦呈典型冠狀病毒型態,該病毒不同於以往發現的人類冠狀病毒。冠狀病毒(CoV)為一群有外套膜之RNA病毒,外表為圓形,在電子顯微鏡下可看到類似皇冠的突起因此得名。除已知會感染人類的七種冠狀病毒以外,其他的動物宿主包括蝙蝠、豬、牛、火雞、貓、狗、雪貂等。並有零星的跨物種傳播報告。
自2023年3月20日起調整病例定義,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之併發症(中重症)個案始須通報。考量COVID-19疾病嚴重度下降,國內疫情穩定可控,且國際間亦朝向調降防疫等級,於2023年5月1日起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由第五類傳染病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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