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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 星期二

醫師緊急調劑權--大法官說話了---淺談大法官釋字第778號解釋文

醫師緊急調劑權~大法官說話了淺談大法官釋字第778號解釋文
文 / 林義龍 臺中市醫師公會理事

(僅節錄部分內容)

自行調劑 回歸醫師專業裁量權

病人情況是否屬於「醫療急迫情形」,本來就是醫療現場醫師的專業裁量。食藥署越廚代庖,硬弄出不當的係爭細則規定及係爭函說明三,限制醫師調劑,不顧病人安全與需求,終導致被宣告違憲。
本文認為「醫療急迫情形」解釋與訂定,應屬於醫事司之職權,應由醫事司主導處理。在違憲係爭細則規定未修正前,醫師可以依專業裁量認定「醫療急迫情形」而決定自行調劑交付藥品。
如何定義「醫療急迫情形」,本文建議可採「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3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兩者規定相同):

一、急性腹瀉、嘔吐或脫水現象者。
二、急性腹痛、胸痛、頭痛、背痛(下背、腰痛)、關節痛或牙痛,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者。
三、吐血、便血、鼻出血、咳血、溶血、血尿、陰道出血或急性外傷出血者。
四、急性中毒或急性過敏反應者。
五、突發性體溫不穩定者。
六、呼吸困難、喘鳴、口唇或指端發紺者。
七、意識不清、昏迷、痙攣或肢體運動功能失調者。
八、眼、耳、呼吸道、胃腸道、泌尿生殖道異物存留或因體內病變導致阻塞者。
九、精神病病人有危及他人或自己之安全,或呈現精神疾病症狀須緊急處置者。
十、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
十一、生命徵象不穩定或其他可能造成生命危急症狀者。
十二、應立即處理之法定傳染病或報告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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