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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 星期一

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接受電腦斷層檢查準則

2026-06-30
之前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做的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接受電腦斷層檢查準則, 昨天網上遍搜未果. 後來找到亞東急診網站的文章.裡面剛好提到相關內容

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有出一本. 嚴重腦外傷臨床診療指引 . 裡面僅有針對嚴重腦外傷的處置. 不是我要的內容. 

頭部外傷』和『暈厥』病患 要照頭部電腦斷層檢查嗎?急診醫學內科 吳元暉主任
(下面僅節錄關於神經外科學會建議的內容)
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建議輕度頭部外傷病患有下列情況者接受頭部電腦斷層檢查,包括:
受傷後2小時昏迷指數沒有恢復到15分、
疑似有顱骨骨折的現象、顱底骨折的任何徵候(例如:腦脊髓液鼻漏、耳漏等)、
局部神經學異常、
癲癇、
嚴重顏面損傷、
嘔吐2次或以上、
年齡大於65歲或小於2歲、
藥物或酒精過量、
持續嚴重瀰漫性頭痛、
傷後失憶30分鐘以上、
危險的受傷機轉
(例如:行人被機動車撞擊、乘客被拋出車外、從大於1公尺或 5個階梯以上高度跌落)、
凝血異常、
多重創傷、
開顱病史。



下面這篇是貼在台北市衛生局網站的文章
頭部外傷是否一定需要進行腦部電腦斷層掃描?
發稿日期:114年12月4日
頭部外傷是臨床常見的醫療情況,可能由意外碰撞、跌倒或運動傷害引起。腦部電腦斷層掃描(CT)是一種影像學檢查工具,用於評估顱內出血、腦腫脹或骨折等潛在併發症。然而,並非所有頭部外傷均需立即進行CT掃描,因為該檢查涉及輻射暴露,可能帶來長期健康風險,尤其是對兒童和年輕病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傅允彥指出,臨床決策需依據病人的狀況與風險因子,避免不必要的輻射暴露並優化醫療資源。醫學指南強調,決定是否進行CT應基於病人的年齡、傷害機制、臨床症狀和風險因素進行評估。
成人頭部外傷的評估準則
對於16歲以上的成人病人,國際醫學指南如加拿大頭部CT規則(Canadian CT Head Rule, CCHR)和英國國家健康與照護卓越研究院(NICE)指南提供了明確的決策框架。CCHR適用於格拉斯哥昏迷指數(GCS)為13至15分的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旨在識別需要神經外科干預的高風險群體。根據該規則,如果病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項高風險因素,則建議進行CT掃描:

• GCS分數低於15分(受傷後2小時內)。
• 疑似顱骨骨折跡象(如耳後或眼周淤青)。
• 嘔吐兩次以上。• 年齡65歲以上。
• 危險傷害機制(如從高處墜落或被車輛撞擊)。

傅允彥表示,若無上述因素,CT掃描通常不必要,可改為臨床觀察。NICE指南則建議,若病人有意識喪失或健忘史,應在傷後8小時內進行CT掃描,並考慮額外風險如凝血障礙或持續頭痛。若無明顯症狀,觀察期可延長至72小時,監測是否出現意識改變、劇烈頭痛或神經功能障礙。年長病人(65歲以上)由於腦部萎縮,顱內空間增大,風險較高,因此評估門檻較低。

兒童頭部外傷的評估準則
兒童頭部外傷的處理需更謹慎,因為兒童腦部發育中,對輻射敏感度更高。兒童緊急照護應用研究網絡(PECARN)規則是廣泛採用的指南,適用於GCS為14分以上的輕度頭部外傷兒童,分為未滿2歲和2歲以上兩組。對於2歲以上兒童,若存在以下任一因素,則建議CT掃描:

• 意識改變(如嗜睡或激動)。
• 顱底骨折跡象(如耳鼻出血或淤青)。
• 嚴重傷害機制(如車禍或高處墜落)。
• 持續嘔吐或劇烈頭痛。

若無這些跡象,則臨床重要腦損傷的風險極低(小於0.05%),可避免CT掃描,改為在家觀察4至6小時,監測症狀如意識喪失、癲癇或行為異常。對於未滿2歲的嬰幼兒,則更注重頭皮血腫、行為改變和傷害機制。若症狀不明顯,觀察通常足以排除嚴重併發症。

一般觀察原則與替代方案
無論成人或兒童,若頭部外傷為輕微(無意識喪失且GCS為15分),醫師通常優先臨床評估而非立即影像學檢查。關鍵是監測症狀變化,包括持續頭痛、噁心嘔吐、神經功能缺損(如視力模糊或肢體無力)或意識水平下降。若這些症狀出現,則需重新評估並考慮CT。顱骨X光檢查已被證明在診斷顱內問題上的準確性有限,因此不推薦作為首選;CT掃描在檢測骨折和腦內病變方面更為精準。此外,醫師可能考慮病人的醫療史,如使用抗凝血藥物或既往腦部疾病,以調整決策。

頭部外傷並非一律需要腦部CT掃描;醫學指南如CCHR、NICE和PECARN提供了基於證據的框架,幫助醫師識別高風險病人,從而減少不必要的檢查。這些規則有助於標準化管理,同時保護病人免受輻射危害。然而,每位病人的狀況獨特,並非醫療診斷或治療建議。傅允彥呼籲,民眾若發生頭部外傷,應儘速尋求專業評估,才能確保及時辨識風險與採取正確處置。

機車/汽車駕駛執照視力檢查標準-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

2026-06-30 08:57AM
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
修正時間: 103.2.19
視覺機能障礙,其優眼視力裸視達0.六以上或
矯正後達0.八以上 者,僅得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為限;

其視野達一五0度 以上者,並得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參考資料-台北市區監理站-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照要點說明


1.本要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視覺功能障礙,其優眼視力裸視達零點六以上或矯正後達零點八以上者,僅得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為限;其視野達一百五十度以上,並得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3.聽覺功能障礙,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僅得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


4.聲音功能或語言功能障礙,聲音功能或語言功能喪失,完全無法以聲音與人溝通(即重度障礙)者,僅得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


5.雙手手指缺損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得以一般車輛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其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得報考大型重型機車或大型車駕駛執照:


(1) 雙手大拇指全缺。

(2) 雙手食指及中指均欠缺二節以上。

(3) 雙手無名指或小指中有一指全缺或功能全無且食指或中指亦有一指全缺或功能全無。

(4) 雙手大拇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5) 雙手食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6) 雙手中有一手腕關節以下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7) 雙手手指或手掌缺損,任何一手握力不足十五公斤。

6.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或機車把手自如者,應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其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左手缺損或右手缺損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支持能自行處理日常事務者,應以方向盤加裝扣環之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2) 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健全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3) 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功能障礙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4) 右下肢欠缺,左下肢健全或功能障礙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5) 其他肢體欠缺情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一律以特製車報考。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肢體欠缺者,如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月,並得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7.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痲痺、軀幹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動者,得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與機車駕駛執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一般機車報考機車駕駛執照,或得以一般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1) 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

(2) 能蹲立自如。

(3) 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

8.特製車之改裝,應由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主要產品包括身心障礙車輛裝配、承修並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業者為之。改裝完成後並由該合法業者填具改裝說明書,改裝說明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改裝說明圖牌照號碼(未領牌新車免)。
廠牌。
型式。
出廠年月。
車身或引擎號碼。
車主資料。

(2) 改裝部位及方法(含改裝零件及材質說明)。

(3) 改裝日期。

(4) 改裝廠商負責人、改裝者之簽章。

大型重型機車改裝為三輪型式特製車,以改裝為前一輪後二輪之型式為限,並應符合以下原則:


(1) 改裝後車輛應左右對稱,不得加掛邊車。


(2) 後雙輪底盤系統:雙輪車架應與車體主結構安裝牢固。
傳動系統具差速器及倒車功能。
懸吊系統總成應含避震器。
後雙輪均具煞車系統,並含駐車煞車功能。


(3) 車輛重心及座椅應不高於原始設計高度。


(4) 改裝輪椅直上直下式車台者,其平台裝置應穩固連接於主結構上,且應有輪椅固定及人員束縛裝置或設施。

9.特製車之檢驗及領照程序,車主應填具汽車變更登記書,並檢附下列證件逕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變更手續:

(1) 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2) 行車執照。

(3) 汽車改裝說明書(機車之改裝,除大型重型機車改裝為三輪型式或輪椅直上直下式者須檢附外,其餘免附)。

(4) 車輛改裝之合法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公路監理機關同意辦理變更登記後,應於行車執照上記載特製車改裝部位。

10. 特製車如欲變更為一般車輛時,應於拆除原改裝之特殊裝備後,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與檢驗。

11. 身心障礙者依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擇用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輛(不限屬報考人所有)報考汽車及機車普通駕駛執照,經考驗合格後,應於駕駛執照註明其報考使用車輛種類,作為持照條件限制。

12. 身心障礙者依本要點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擇用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輛(需自備,但不限屬報考人所有)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經考驗合格後,應於駕駛執照註明其報考使用車輛種類,作為持照條件限制。

自備車輛規格符合小型車職業考照用車標準以上者,在職業小型車考驗場考驗;自備車輛規格僅符合小型車普通考照用車標準者,在普通小型車考驗場考驗,並仍應考驗「曲巷調頭」項目。

13.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除下列情形外,應由公路監理機關視情況需要邀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骨科、神經內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職能治療師或其他科別專科醫師組成鑑定小組辦理鑑定:

(1) 使用一般車輛報考駕駛執照者。

(2) 使用加裝輔助輪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

(3) 於方向盤加裝握球或扣環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者。

公路監理機關處理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之申訴案件,得依個案情形組成鑑定小組辦理,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參與、協助。




應備證件:國民身分證,外籍、大陸或港澳人士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6個月以上之證明(件)、有效之駕駛執照(以上均為正本)。
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經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合格,報考機車者免辦體能測驗)。
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如須辦理汽車學習駕駛證者請提供3張照片)。
以自備車(含改裝車)報考者須攜帶有效之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
身心障礙手冊。
報考普通小型車者須攜帶學習駕駛證:
(1)個別報名:需持滿三個月。
(2)團體報名(駕訓班):需持滿三十五天。




報考流程:填寫駕駛執照登記書。〈服務台領取免費〉
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申請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照者免辦體能測驗〉。
身心障礙鑑定。
報名筆試、場考、道路考。

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接受電腦斷層檢查準則

2026-06-30 之前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做的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接受電腦斷層檢查準則, 昨天網上遍搜未果. 後來找到亞東急診網站的文章.裡面剛好提到相關內容 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有出一本.  嚴重腦外傷臨床診療指引  . 裡面僅有針對嚴重腦外傷的處置. 不是我要的內容.  頭部外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