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民防醫療人員相關的法規
法規名稱: 民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民防法是下列所有法規的法源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 9 條
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區分如下:
一、精神動員準備方案:由教育部主管。
二、人力動員準備方案:由內政部主管。
三、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由經濟部主管。
四、財力動員準備方案:由財政部主管。
五、交通動員準備方案:由交通部主管。
六、衛生動員準備方案:由衛生福利部主管。
七、科技動員準備方案:由科技部主管。
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由國防部主管。
第 22 條
為因應動員實施階段緊急醫療救護,衛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完成相關配合計畫,並對於醫療機構設施狀況及醫事人員辦理調查、統計、編組等準備事項,完成臨時醫療機構之開設及疏散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前項調查,各公、民營醫療機構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第 23 條
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於平時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害防救
及緊急醫療體系妥善規劃適當場地設急救站,並指派專人擔任站長。
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對轄內藥品醫材儲備情形,定期實施輔導
檢查。
一、依民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民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違者依民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民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026-07-28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108年06月19日修正
裡面與醫療相關的主要有兩條
第22條
1. 為因應動員實施階段緊急醫療救護,衛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完成相關配合計畫,並對於醫療機構設施狀況及醫事人員辦理調查、統計、編組等準備事項,完成臨時醫療機構之開設及疏散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2. 前項調查,各公、民營醫療機構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第 42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026-04-16 開始城鎮韌性演習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2026-04-16)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國防部「2026城鎮韌性(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報告後表示,臺灣不只面臨極端氣候的挑戰,更位處威權主義擴張的最前緣。因此從去(2025)年起,政府將「萬安演習」與「民安演習」整併為「城鎮韌性演習」,並銜接「漢光演習」,目的係為提升國家面對災難或緊急狀態的「全社會防衛韌性」。而自俄烏戰爭到近期的中東衝突,都讓世界各國更加提升「有備無患」的韌性意識。
卓院長指出,今(2026)年的城鎮韌性演習有3大重點。首先,第1個重點是持續提高各項衝突情境的比例,讓更多國人瞭解軍民整合的工作。演習內容著重在預防性疏散撤離、大量傷患醫療、緊急醫療區域開設、交通運行管制,以及心理防衛等項目,以達保護國人及維持社會運作的目標。請內政部、交通部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全力協助地方政府,驗證軍民整合重點項目。
卓院長進一步表示,第2個重點是演習強度的持續提升。各地方政府演練從1天增加為2天,其中兵棋推演1天、綜合實作1天,要持續推動「有想定、無劇本」驗證,以實際的人、物、地、景,進行實作方式演練,以及首度規劃跨縣市方式共同協作,讓演習強度更加提升,貼近真實情境。
第3個重點是持續擴大全民參與,卓院長強調,除了民防團隊運用,這次也納入民間組織、替代役、臺灣民間自主緊急應變隊及志工團體等人力,確實演練急救站、救濟站及配售站開設,以驗證醫療救護、人員收容及物資配售效能,使全民防衛量能真正扎根基層。
下段刪除
醫師公會全聯會-韌性醫療與韌性工程 2025年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 法規名稱: |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
第 二 章 編組
第 9 條
民防總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組,綜理轄內全般民防任務,其編
組如下:
第 9 條
民防總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組,綜理轄內全般民防任務,其編
組如下:
七、設下列大隊(隊):
(一)民防大隊。
(二)義勇警察大隊。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四)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
(五)山地義勇警察隊。
(六)收容大隊。
(七)醫療大隊。
(八)環境保護大隊。
(九)工程搶修大隊。
(十)物資大隊。
(十一)消防大隊。
(十二)其他經指定之任務大隊。
(一)民防大隊。
(二)義勇警察大隊。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四)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
(五)山地義勇警察隊。
(六)收容大隊。
(七)醫療大隊。
(八)環境保護大隊。
(九)工程搶修大隊。
(十)物資大隊。
(十一)消防大隊。
(十二)其他經指定之任務大隊。
第 14 條
醫療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
醫療中隊、急救站,執行傷患現場醫療處理及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任務,
其編組如下:
一、置大隊長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綜理大隊務。
二、置副大隊長若干人,由衛生局副局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院長、負責
醫師或醫師公會理事長兼任,襄理大隊務。
三、置大隊幹事一人或二人,由大隊長遴選衛生局適當人員兼任,辦理大
隊務。
四、設醫療中隊:置中隊長若干人,由鄉(鎮、市、區)衛生所(室)或
健康服務中心所長(主任)兼任;隊員若干人,由衛生所(室)人員
擔任,或得視實際需要協調轄內醫事人員支援擔任,分別綜理中隊務
、執行任務。
五、設急救站:置站長若干人,由大隊長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衛
生局人員、急救責任醫院人員、衛生所(室)人員、健康服務中心人
員或指定之診所醫師兼任。急救站執行任務所需人員由衛生局所轄單
位、醫療機構、醫事機構或藥局之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擔任。
醫療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
醫療中隊、急救站,執行傷患現場醫療處理及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任務,
其編組如下:
一、置大隊長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綜理大隊務。
二、置副大隊長若干人,由衛生局副局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院長、負責
醫師或醫師公會理事長兼任,襄理大隊務。
三、置大隊幹事一人或二人,由大隊長遴選衛生局適當人員兼任,辦理大
隊務。
四、設醫療中隊:置中隊長若干人,由鄉(鎮、市、區)衛生所(室)或
健康服務中心所長(主任)兼任;隊員若干人,由衛生所(室)人員
擔任,或得視實際需要協調轄內醫事人員支援擔任,分別綜理中隊務
、執行任務。
五、設急救站:置站長若干人,由大隊長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衛
生局人員、急救責任醫院人員、衛生所(室)人員、健康服務中心人
員或指定之診所醫師兼任。急救站執行任務所需人員由衛生局所轄單
位、醫療機構、醫事機構或藥局之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擔任。
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於平時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害防救
及緊急醫療體系妥善規劃適當場地設急救站,並指派專人擔任站長。
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對轄內藥品醫材儲備情形,定期實施輔導
檢查。
| 法規名稱: | 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 |
| 發文字號: | 台內警字第10508700063號 令 |
| 法規體系: | 警政 |
二、依民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民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予以解編。
三、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本次召集之解除召集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六、本通知書由各民防團隊長(含民防總隊所屬之指揮官、各大隊(隊)、站長、中隊(隊),或民防團團長,或特種防護團之團長、分團長(大隊長),或防護團、聯合防護團團長)簽署。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及山地義勇警察等大隊(隊)、中隊(隊)另再行由編組機關(構)首長簽署。
三、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本次召集之解除召集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六、本通知書由各民防團隊長(含民防總隊所屬之指揮官、各大隊(隊)、站長、中隊(隊),或民防團團長,或特種防護團之團長、分團長(大隊長),或防護團、聯合防護團團長)簽署。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及山地義勇警察等大隊(隊)、中隊(隊)另再行由編組機關(構)首長簽署。
若逢戰爭. 衛生所開設急救站. 衛生所附近的醫療單位(人員)亦須加入編組.
醫師需預排班. 每班12小時.
一級急救站. 處理一些簡單或輕微外傷. 患者經初步處置後回家或轉送其他醫院
在事件初期三天需能獨立運作
指揮體系建議採CIS架構(與軍方相同). 有利於不同單位對接.
韌性醫療包括事件前的準備. 人員訓練. 物資儲存. 事件發生當下的醫療資源人力使用調動, 事件發生過後的復原.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108年06月19日修正
裡面與醫療相關的主要有兩條
第22條
1. 為因應動員實施階段緊急醫療救護,衛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完成相關配合計畫,並對於醫療機構設施狀況及醫事人員辦理調查、統計、編組等準備事項,完成臨時醫療機構之開設及疏散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2. 前項調查,各公、民營醫療機構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第 42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026-04-16 開始城鎮韌性演習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2026-04-16)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國防部「2026城鎮韌性(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報告後表示,臺灣不只面臨極端氣候的挑戰,更位處威權主義擴張的最前緣。因此從去(2025)年起,政府將「萬安演習」與「民安演習」整併為「城鎮韌性演習」,並銜接「漢光演習」,目的係為提升國家面對災難或緊急狀態的「全社會防衛韌性」。而自俄烏戰爭到近期的中東衝突,都讓世界各國更加提升「有備無患」的韌性意識。
卓院長指出,今(2026)年的城鎮韌性演習有3大重點。首先,第1個重點是持續提高各項衝突情境的比例,讓更多國人瞭解軍民整合的工作。演習內容著重在預防性疏散撤離、大量傷患醫療、緊急醫療區域開設、交通運行管制,以及心理防衛等項目,以達保護國人及維持社會運作的目標。請內政部、交通部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全力協助地方政府,驗證軍民整合重點項目。
卓院長進一步表示,第2個重點是演習強度的持續提升。各地方政府演練從1天增加為2天,其中兵棋推演1天、綜合實作1天,要持續推動「有想定、無劇本」驗證,以實際的人、物、地、景,進行實作方式演練,以及首度規劃跨縣市方式共同協作,讓演習強度更加提升,貼近真實情境。
第3個重點是持續擴大全民參與,卓院長強調,除了民防團隊運用,這次也納入民間組織、替代役、臺灣民間自主緊急應變隊及志工團體等人力,確實演練急救站、救濟站及配售站開設,以驗證醫療救護、人員收容及物資配售效能,使全民防衛量能真正扎根基層。
下段刪除
醫師公會全聯會-韌性醫療與韌性工程 2025年
節錄其中一段: 韌性醫療照護定義
韌性醫療照護(resilient health care, RHC)主
要是指韌性醫療在機構面的推動,依據Iflaifel等
人的系統性回顧 (5),指出極大多數的文獻採用
Hollnagel教授韌性醫療的定義,RHC即醫療作業
系統(例如一家醫院、急診室、加護病房作業)能
夠在事件之前、期間或之後調適其作業方式,從
而在預期和意外狀況下維持所需的運作功能。
相對比較 WHO的定義:「衛生醫療系統韌性
(health system resilience)意味著系統(包括機構、
基礎設施和民眾)能夠預測、預防、準備、吸收和適應各種衝擊和壓力,並從中恢復,同時提供
合乎品質的個人和大眾衛生醫療服務的需要,
並運用其環境內、外的學習經驗,不斷改善其
面對所有情況下的基準作業能力與績效 (4) 」。
此二定義皆說明韌性推展不只是恢復(bouncing
back)、復原(recover),而是包括因應事件發生
前、中、後的所有必要行動,同時也不是單指個
人,而是醫療系統內整體元素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