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同事詢問健保署. 得到回答如下:
重點
1. 需同一個醫師診治
2. 針對同一疾病的連續性治療(如果是打止痛針. 應該不算連續性治療)
患者持他院開立針劑,到本院要求施打,連續兩天這樣算同一療程嗎? 這是一個在醫療行政與全民健保申報實務上非常常見的問題。針對「持他院藥品要求施打」以及「是否算同一療程」,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釐清:
患者持他院開立針劑,到本院要求施打,連續兩天這樣算同一療程嗎? 這是一個在醫療行政與全民健保申報實務上非常常見的問題。針對「持他院藥品要求施打」以及「是否算同一療程」,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釐清:
1. 健保申報的「同一療程」定義 根據健保署的規定,「同一療程」通常指針對同一疾病,在特定期間內需進行連續性的治療(如復健、中醫針灸、洗腎或癌症化療等)。
單純注射: 如果患者僅是連續兩天來院施打針劑(非屬上述特定計畫療程),在健保申報上,每一天都會被視為一次獨立的診察或處置。 關鍵在「醫令」: 如果本院醫師第一天開立了兩天的注射處置費,則第二天回診施打可算同一療程(僅收部分負擔);但若是持他院藥品,情況會更複雜。
2. 持他院藥品施打的適法性與風險 這是醫療院所最需要謹慎對待的部分。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福部)曾有函釋:
醫師的裁量權與責任: 醫療機構並非必須接受患者要求施打他院藥品。
責任歸屬: 針劑一旦由本院護理人員施打,若發生過敏、藥物不良反應或醫療糾紛,本院醫師與執行護理師需承擔醫療責任。
藥品品質控管: 他院藥品離開藥局後,其保存環境(如是否需冷藏、有無變質)本院無法確認,風險極高。
3. 實務操作建議
若貴院決定受理施打,建議採取下列流程以釐清責任並符合申報規範:
項目 建議作法
醫師評估
每一天施打前,皆須經由本院醫師診察,確認患者當下身體狀況適合注射。 掛號與費用 由於藥品不是本院開立,無法申報藥費。
通常僅能收取掛號費、診察費(或處置費)。
簽署同意書 建議要求患者簽署「持他院藥品要求注射同意書」,聲明藥品來源及自行承擔保存不當之風險。
紀錄留存 病歷應詳實記載:
患者持他院(註明醫院名)藥品、藥名、劑量,以及醫師評估後准予施打。
總結 在申報層面,這類情況通常不建議列為「同一療程」。 因為每一天的注射都涉及醫師對患者當下狀態的重新評估(診察)。
若患者連續兩天來,應視為兩次獨立就診,分別收取掛號費與相關診察費用。
小提醒: 許多醫療院所為規避醫療糾紛,會婉拒施打「不明來源(非本院開立)」的針劑,或要求患者回原處方醫院施打。這是保護院所及醫事人員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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