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站通報診治人數.留觀人數.候診人數.完治人數是否有法規明確規定
1. 急救站不是急救責任醫院
2. 新北市各區衛生所都是當區的衛生主管機關
3. 消防局負責緊急醫療救護組. 衛生局/醫護人員負責醫療組. 警察局負責警戒組
4.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規定.
第二條: 急救責任醫院應通報下列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急診即時資訊每30分鐘上傳一次
--特殊事件或大量傷患. 重大災害事件傷病患通報
4-1.收案即上傳第一筆
4-2. 六小時內每十分鐘上傳一筆;
4-3. 六至二十四小時內每十五分鐘上傳一筆
4-4. 二十四至七十二小時內每小時上傳一 筆
4-5. 七十二小時後每日上午八時上傳一筆
病患轉院或出院後再就診, 收治醫院應比照上方頻率進行通報
法規名稱: 新北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大量傷病患救護,指單一事故或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傷情嚴重難以估算傷病患人數之緊急醫療救護。
第 3 條 大量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報案或通報。
第 4 條 救護指揮中心依前條規定受理報案或通報後,應立即詢明事故發生地點、 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傷情程度等,確認屬第二條所定之大量 傷病患救護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第 1 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大量傷病患救護,指單一事故或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傷情嚴重難以估算傷病患人數之緊急醫療救護。
第 3 條 大量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報案或通報。
第 4 條 救護指揮中心依前條規定受理報案或通報後,應立即詢明事故發生地點、 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傷情程度等,確認屬第二條所定之大量 傷病患救護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指派轄區救護隊、消防分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
)及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馳赴事故現場救護。
二 通報本府衛生局、警察局及相關機關。
三 連繫相關急救責任醫院,由其預作接受緊急傷病患之準備。
四 應現場指揮官要求,協調相鄰縣(市)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救護
人員、救護車及急救責任醫院跨區支援。
第 5 條 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警察局於接獲救護指揮中心之大量傷病患事故通報後,應由各該機關立即派員至現場分別成立緊急救護組、醫療組及警戒組 之任務編組,其權責如下:
第 5 條 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警察局於接獲救護指揮中心之大量傷病患事故通報後,應由各該機關立即派員至現場分別成立緊急救護組、醫療組及警戒組 之任務編組,其權責如下:
一 緊急救護組:負責事故或災害現場救護事項,並依醫療組之指揮執行傷患救護及後送事宜。
二 醫療組:負責事故或災害現場醫療及救護站等相關事項。
三 警戒組:負責事故或災害現場警戒、管制及交通疏導等事項。
各類災害別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成立災害指揮中心負責搶救
等相關事項。
第 6 條 新北市各急救責任醫院(以下簡稱急救責任醫院)應訂定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因應大量傷病患之接收處置及醫護人員派遣作業方式等事項。
第 6 條 新北市各急救責任醫院(以下簡稱急救責任醫院)應訂定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因應大量傷病患之接收處置及醫護人員派遣作業方式等事項。
急救責任醫院應於每年度開始前檢討修正前項緊急醫療應變計畫,並送本
府衛生局備查及副知本府消防局。
第 7 條 本府衛生局應就轄區內急救責任醫院及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每年定期 辦理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習。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急救責任醫院不包含急救站
行政院公報 第029卷 第076期2023-04-27 -
第 7 條 本府衛生局應就轄區內急救責任醫院及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每年定期 辦理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習。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急救責任醫院不包含急救站
行政院公報 第029卷 第076期2023-04-27 -
(這份附表就是下面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修正條文所提到的附表.
急診即時資訊
1.向一一九通報滿床
2.等候看診人數
3.等候住院人數
4.等候加護病房人數
從每日零時起算每三十分鐘上傳
重大災害事件傷病患通報
1.收案即上傳第一筆
2.六小時內每十分鐘上傳一筆;
六至二十四小時內每十五分鐘上傳一筆
二十四至七十二小時內每小時上傳一
筆
七十二小時後每日上午八時上傳一筆
3.病患轉院或出院後再就診, 收治醫院應比照上方頻率進行通報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急救責任醫院應通報下列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一、醫療處置能力資訊。
二、品質指標監測資訊。
三、大量傷病患及特殊事件之緊急傷病患收治處置資訊。
四、其他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通報資訊。
前項第三款所稱特殊事件,指符合災害防救法第二條所定災害類別或於二家以上傳播媒體播放之非大量傷病患事件。
第一項應通報之項目、內容及通報時間,規定如附表。
(附表截圖在上面)
第四條 依本辦法通報之傷病患,如需送至災害或事故發生地轄區外之急救 責任醫院收治時,發生地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收治地衛生主管機關;收治地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轄區內該收治傷病患之急救責任醫院依前條規定進行傷病患通報作業。
第五條 發生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或緊急傷病患事故或有發生之虞 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於本系統建立災害事件檔,並通知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及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通知所轄急救責任醫院將傷亡資料登錄於該事件檔,並於災害、事故狀況解除後,通報最後傷亡統計,辦理結案。
第六條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作業,於通訊傳輸設備故障時,得以其他方 式先行通報,並於故障排除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通報資訊登錄作業。
第七條 大量傷病患或特殊事件發生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非急救責 任醫院通報所收治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第八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之通知,得以電話、傳真、衛星電話、網際網路或 其他科技通訊方式為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命令包含法規命令及行動規則.
「行政命令」是一個總稱,包含「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而「要點」則屬於行政命令之中的「行政規則」。 [1]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法律授權依據、對外效力以及拘束對象。
一、 什麼是行政命令?
分類:法規命令:有法律授權、對外發生拘束人民權利義務的效力(例如:某某辦理辦法、標準)。
二、 「要點」是什麼?
特性:不需法律授權:是由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自行訂定。
下面是內政部消防署法令查詢系統公告的行政規則. 雖然是民國92年. 距今23年. 但尚未廢止. 仍屬有效.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衛生機關災害現場緊急救護配合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92/12/0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0920094180號
一、訂定目的:
為強化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及衛生機關之配合聯繫機制,以提
升災害 (包含意外事故) 現場執行緊急救護之作業效率,特訂定本要
點。二、作業時機:
遇大量或嚴重傷病患救護時。三、平時整備:
(一)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 (以下簡稱消防機關) :
1應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建立下列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並定期更新
,提供緊急傷病諮詢服務:
(1) 當地各級衛生機關、急救責任醫院之二十四小時聯絡電話等
相關資料。
(2) 當地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加護及急重症病床數量。
(3) 可提供緊急傷病患諮詢服務機關及人員之二十四小時聯絡電
話等資料。
(4) 當地醫療機構初期出動之救護資源 (包含醫師、護理人員、
救護技術員之人數及救護車輛數) 。
2定期辦理通報聯繫測試,以確保與當地衛生機關或急救責任醫院
間之橫向聯繫作業順暢。
3轄內覓妥二處以上地點位置適中 (救護人員得於三十分鐘內完成
集結) ,且飛航安全之直昇機起降場所,並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
(二) 衛生機關:
1督導轄內醫療機構訂定初期出動救護人員及緊急醫療資源 (含醫
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之人數、救護車輛數、急救責任醫院
急重症病床數、醫材及藥品之種類與數量等相關資料) ,並提供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彙整及更新。
2建立衛生所室、急救責任醫院與民間救護車機構救護人員二十四
小時聯絡機制,並提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彙整及更新。
3指定醫院儲備所需急救藥品及醫材。
4指定醫院儲備特定解毒劑 (包含蛇毒血清) 。
5急救責任醫院之急重症醫療資源資料異動時,應副知消防機關更
新相關資料。
6督導急救責任醫院與民間救護車機構之緊急救護出勤時效及執行
急救措施情形。
(三) 急救責任醫院:
1主動提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相關醫療救護諮詢,並接受指揮調派
。
2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應變計畫,並報衛生主管機關
備查及副知消防機關。四、災時應變: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救災人員執行災害搶救任務時,應同步派遣
所屬救護人員及車輛隨隊出勤,並通知衛生機關或當地急救責任醫
院協助緊急救護。
(二) 衛生機關人員或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到達大量傷病患災害現場,成立
臨時急救站後,消防機關救護人員應將現場緊急救護工作移交,並
接受前開人員之指揮調派,協助辦理大量傷病患之緊急救護工作。
(三) 消防機關災害現場指揮官於衛生機關人員到達災害現場執行緊急救
護任務時,應指派專人負責擔任消防機關與衛生機關之緊急救護協
調事項,並提供下列災害現場資訊:
1災害現場位置及範圍。
2安全注意事項。
3消防機關救護人員及車輛出動情形。
4人命傷亡及救助情形。五、後送處置:
災害現場位處偏遠、交通不便、地勢險峻或離島地區者,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應視事故狀況向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或內政部消防署申請
派遣空中消防隊、空中警察隊、國軍救護隊直昇機或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船艇迅速趕赴災害現場或至預定集結地點載運救護人員、醫療器材
及藥品送抵現場施行救護,並運送傷病患就醫。
前項空中救護傷病患之後送,衛生機關應指定送達之醫院及最近之直
昇機起降場所。六、傷患通報及後續追蹤
地方衛生機關接獲災害通報時,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小時內,完成通報
衛生署,其後,於災害應變階段,每小時更新資料通報一次;災害復
原階段於每日十時及十六時通報最新留院傷患資料。
前項傷患通報,地方衛生機關應副知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衛生所是否為地方衛生機關. 查詢到的如下
衛生所功能由衛生局調整. 若衛生局認定衛生所是地方衛生機關. 那衛生所就是. 依照新北衛生局長官長久以來的要求.
新北市29區的衛生所都是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近年,各鄉鎮市區衛生所業務功能定位時有爭議,常見有些衛生所不去推動基本公共衛生業務,反而以門診醫療為主要業務,讓人質疑花大筆公帑的衛生所簡直是與民爭利。本會建議衛生署督導各鄉鎮衛生所功能定位應以推動公共衛生為要,庶免浪費公帑,衛生署函覆表示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衛生管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屬衛生局權責,其說明如下:
1. 公共衛生係以組織社區的力量,運用三段五級的概念,透過健康促進、特殊健康防護、早期診斷/早期治療、避免或限制殘障、功能復健等方式,維護及提昇民眾的健康。
2. 自台灣光復以來,衛生所即肩負起基層醫療、防疫及保健等要務,各衛生所依其職掌,克盡其責;因應社會變遷,以及囿於衛生所人力有限、業務繁多,目前各縣市衛生局均已結合當地資源,共同提供轄區民眾有關醫療、防疫、保健等多元、便利服務;現今公共衛生之業務推動,仍請本會所轄廣大基層醫療院所繼續協助與參與,共同戮力提升公共衛生水準。
3. 衛生署各處室及附屬機關,於各所執掌專業進行公共衛生業務之督導,惟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衛生管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衛生所業務,亦屬衛生局權責,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對於衛生所之功能定位,係因應民眾之需求,綜合考量轄內公共衛生議題及醫療資源,以及衛生所人力調配,因地制宜,調整業務內容。
(台灣醫界50卷第2期)
1. 公共衛生係以組織社區的力量,運用三段五級的概念,透過健康促進、特殊健康防護、早期診斷/早期治療、避免或限制殘障、功能復健等方式,維護及提昇民眾的健康。
2. 自台灣光復以來,衛生所即肩負起基層醫療、防疫及保健等要務,各衛生所依其職掌,克盡其責;因應社會變遷,以及囿於衛生所人力有限、業務繁多,目前各縣市衛生局均已結合當地資源,共同提供轄區民眾有關醫療、防疫、保健等多元、便利服務;現今公共衛生之業務推動,仍請本會所轄廣大基層醫療院所繼續協助與參與,共同戮力提升公共衛生水準。
3. 衛生署各處室及附屬機關,於各所執掌專業進行公共衛生業務之督導,惟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衛生管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衛生所業務,亦屬衛生局權責,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對於衛生所之功能定位,係因應民眾之需求,綜合考量轄內公共衛生議題及醫療資源,以及衛生所人力調配,因地制宜,調整業務內容。
(台灣醫界50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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