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
說明:
一、依本府112年7月5日新北府政四字第1121266620號函轉法務部112年6月30日法廉字第11205002470號及第11205002471號函辦理(附件1~3)。
刪除基本資料-國籍欄位。
增列「虛擬資產」為應申報項目,內容包括名稱、所有人、單位數(顆/件)、存放機構(錢包廠商)、帳戶名稱、取得(投資)原因及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等資訊。
修正保險項目應申報之內容,有關「保險金額」、「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等資訊刪除,並增加「備註」欄位。
三、檢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含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基本資料」、「保險」、「虛擬資產」填表範例各1份(如附件4~8)
財產申報表填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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