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1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
第 37 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023-05-30]YAHOO新聞-打擊密護!立院三讀修正護理人員法 無照執業最重關3年-
[2023-05-30]YAHOO新聞-打擊密護!立院三讀修正護理人員法 無照執業最重關3年-
具護理專業的民進黨立委陳靜敏指出,本次修法加入相關刑責,並適度提升罰鍰,盼透過修法來遏止無照行為,藉此捍衛護理專業,提升全民照護品質。她指出,執行醫療業務的場域,聘用經國家考試通過的人員,是民眾就醫的最基本保障,醫師法、心理師法、職能治療師法、物理治療師法等,都是針對沒有取得合法資格職業的處有相關刑責,盼修法通過後能落實共同打擊密護,捍衛全民健康。
三讀條文指出,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的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的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由於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憂心修法通過後,恐使現有醫護人力變得緊繃,今日立法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本法施行應考量全國各地醫護人力現況,請衛福部調查實際人力需求,強化教考用一致,確保護理發展及民眾醫療照護與長照服務品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