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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0日 星期六

外力-意外事故-診斷書

2026-01-11 12:34 noon 
前幾天回覆法院來文. 裡面提到了 "是否為外力所致傷害"

我對外力的理解是這樣, 人體的健康問題成因有很多種. 在傷害的部分. 例如手腕被刀子割到. 這個不是人體內在疾病所致, 屬於外力造成的傷害. 但這個外力並非限定於其他人(或物)造成的傷害. 民眾自殘或者不小心割傷. 雖然有時候可以猜測是蓄意或不小心受傷. 但無法明確認定是哪一種. 而被旁人拿刀割傷. 旁人可能是蓄意也可能是不小心. 這個也無法明確分辨. 

20多年前. 我去法院當證人(解釋診斷書的名詞), 法官教我""傷和""傷是不同的. 那位法官的理解, 所謂"鈍"傷是指鈍器所傷. 這個跟醫師的理解完全不同, 例如關於外傷的診斷, 教科書寫的 blunt abdominal trauma. 這個我們翻譯為腹部鈍傷, 但這種傷害可能發生於墜落, 車禍, 鬥毆, 自己不小心撞到, 醫師口中的鈍傷與法官理解的鈍傷顯然是截然不同的狀況. 所以我往後開診斷書. 儘量不寫鈍傷. 都寫挫傷

多年前的案例. 有一個議員太太掛急診. 她在檢傷站說的原因是從樓梯摔下來. 我看了一下受傷部位. 的確也可能是在摔下樓梯的過程受傷. 可是看診結束後她的朋友希望醫師幫她開家暴診斷書. 顯然一開始病人說謊了. 她可能是出於不想將醜事曝光的心態, 可能是還沒想好怎麼面對這件事. 無論如何. 由於是剛剛看診完, 我還是幫她修改了病歷(病患自訴的部分), 重新製作一份急診病歷, 也幫她開家暴診斷書. 自己在樓梯跌倒受傷. 我認為是外力所致. 但被家人打傷. 也是外力所致. 

*** 在網上找到一篇保險雜誌相關文章. 討論意外的認定.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大道 第67期 [2017-01-03]
無形外力之殺手 -意外事故認定之探討 孫思福
保險法第 131 條「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 條就傷害保險承保之事故範圍亦明確加 以約定,即「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人依照契約的約 定,給付傷害保險金。前述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傷害保險所稱之「意外」,基本上包含三個構成要件,一是外來 (來自外在的事故),二是突發(來自事發突 然、不可預見的事故),三是非由疾病引起 (相對於健康保險承保疾病所致之損失), 因為「意外事故」的發生造成了被保險人身 體非自願性的受有傷害、殘廢甚至死亡的 結果,而且這意外事故與傷害結果之間具 有主力近因原則(最主要造成傷害之原因) 與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外來定義, 扣除內在原因. 以外一切事故都屬於外來. 
造成人體傷害或死亡之原因,不外來自兩種因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諸如罹 患疾病、分娩、細菌感染、老化衰竭病變等),另一則為外來事故。故外來者,即指 『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皆屬之。

回到前面的問題, 是否外力所致, 手腕被刀割傷流血, 自然不是疾病導致, 是外傷導致. 不管是蓄意或意外, 不管是自己割傷或被人割傷, 都不是內在疾病導致(精神疾病自殺這個比較複雜, 暫不討論). 說外傷是由外力導致, 似無不可, 

另外,法醫 學上意外 (unexpected) 與 傷 害 保 險 意 外 (accident)意義並非完全相同,受益人並不 因相驗屍體證明書上之死亡方式勾選為 『意外死』,即可免除其舉證責任。

** 人死之後要辦理死亡登記, 後事處理, 保險理賠, 寄存殯儀館, 屍體安葬或火化等等, 需要有醫師開的"診斷證明書(疾病死亡或自然死)"或檢察官/法醫開立的相驗屍體證明書(非疾病或自然死., 死因不明)

順便說一下診斷書, 在法庭上, 一般診斷書, 甲種診斷書(俗稱驗傷單), 家暴診斷書的效力並無不同. 但若民眾希望申請家暴醫療補助. 需開立家暴診斷書才能申請. 這個是行政問題而非醫療問題. 

醫師開立外傷相關診斷書. 通常不會鉅細靡遺的列出所有受傷部位. 因為很多傷勢在醫師眼裡根本不算是傷. 例如被人打了一巴掌. 有時到了急診已經沒有紅腫. 只能寫"某某處疼痛但無破皮或瘀腫"., 這種診斷在醫療上根本可有可無. 或者是車禍造成大腿骨折. 出現這種診斷. 其他的小外傷通常會被醫師省略, 例如骨折那肢腳的小腿有破皮但沒出血. 或者在其他部位有一點紅. 但不太痛也不太腫. 這種傷勢相較於骨折實在太小. 可能連護理師也不會寫在身體評估. 

但這種小傷對特定民眾而言可能是很嚴重的問題. 主要是精神上無法接受, 有一次遇到一個民眾, 自訴被人敲打頭皮. 我將他受傷部位用照相機拍攝之後印出存病歷. 拍照時我還請民眾用手指點在受傷部位旁邊做對照. 照片顯示頭皮沒有破皮. 也沒流血. 甚至不太腫. 只看到隱約有幾個小紅點. 直徑大概跟頭髮的毛囊大小差不多. 所以診斷書我就照實寫了. 之後被民眾告到法院. 連同當時一起值班的醫師和當時在急診值班的駐衛警都被告了. 民眾表示我偽造病歷. 還說我故意引誘他指向沒受傷的部位. 所以照片根本不是受傷部位. 這這這...... 我根本不認識你, 有必要聯合一起值急診的醫師和駐衛警欺騙你偽造病歷嗎?

衛生福利部有提供家暴驗傷診斷書格式(97年8月13日衛生署公告),  這個跟我以前在醫院使用的甲種診斷書格式幾乎相同.僅在抬頭有差異(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

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0 日印發
案由:
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近日接獲民眾陳情,指出醫院制度中 ,診斷證明書有區分「甲種」、「乙種」,或是「訴訟用」 、「非訴訟用」。甲種診斷證明書申請費動輒數千元,而乙 種診斷證明書申請費僅數百元,價差極大,且於法院實務上 ,並未區分何種診斷書或其收費不同導致其證據能力或證據 證明力有所不同,各種診斷書均可提出於法院訴訟用。然而 ,民眾往往因不瞭解相關規定而多花錢去申請甲種診斷證明 書,此無異於醫院設立不必要之業務以增加收入。主管機關 實有必要檢討診斷證明書之分類制

案由:
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近日接獲民眾陳情,各醫療院所收取 申請診斷證明書之費用,從一千元至數千元,價差極大。診 斷證明書為醫生所背書、開立之證明文件,具備法律效力, 可供保險申請與法律訴訟之用,而醫院所收取申請診斷證明 書之費用,是依據各縣市衛生局核定之醫療收費標準。為保障民眾權益,衛生署應責成各縣市衛生局,針對診斷證明書 之申請費用,應訂定統一之收費標準與上限,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並對民眾進行宣導, 以保障民眾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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